吴某认为,该任务超出其职责范围。另据吴某诉称,她长期遭受董事长李某的骚扰,“经常遭遇骚扰,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这种困扰严重影响到她的家庭关系、个人安全感和身心健康,致使她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她认为,她多次明确拒绝后,董事长便“怀恨在心”,此次调岗降薪系报复。公司则主张调岗属行使用工自主权,否认具有惩罚性。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应具有合理性,且不得随意降薪。本案中,公司将员工拒绝承担职责范围外的“洗窗帘”任务作为调岗降薪的理由,明显缺乏合理性基础,该行为已构成“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对于吴某提出的骚扰及报复问题,尽管该情节对理解案件背景具有重要意义,但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围绕劳动合同履行展开,故本次判决着重处理双方的法律关系争议。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自2012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劳动关系于2023年2月解除,公司需支付吴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7300元(4300元/月×11个月),以及未休年假工资3163.22元,合计50463.22元。
小黄的故事,是一场关于尊严、权利与资本的微型博弈。它让我们看到,一份不规范的合同可能埋下多少隐患,也看到当企业滥用管理权时,劳动者是何其被动。她的抗争,无论结果如何,都已为有类似遭遇的人提了个醒。最后,留给我们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在数字时代,当“门禁权限”、“系统关闭”都能成为变相裁员的工具时,我们的劳动法律法规和监察手段,该如何与时俱进,真正筑起一道防“软暴力”、护“打工魂”的坚固防火墙,而不仅仅是事后救济的漫长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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