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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环卫带头直排污水,不能止于“劝阻” [打印本页]

作者: 传播网编辑    时间: 2015-5-15 11:50
标题: 环卫带头直排污水,不能止于“劝阻”
   水政监察既然从去年8月就发现企业排污,并多次蹲点观察,现场发现企业排污行为。发现COD(化学需氧量)超标。事实俱在,为何没有启动严厉的处罚程序?
6 h- P) C% I+ W9 \9 G    据新京报报道,从去年8月以来,环卫集团二公司垃圾运输车洗车水直排入市政排水管道,导致水中污染物超标。粗略统计,每天排掉的污水至少有300吨。更为严重的是,这些污水中还存在部分清洗垃圾转运车产生的垃圾渗沥液。虽经市水政监察大队多次劝阻,该公司非法排污的现象却始终没有停止。环卫集团回应称,将采取投放絮凝剂等临时措施降低污染物浓度,并计划在年内建设污水处理设施。0 G, E2 ?) m9 ]4 p- J
    环卫集团二公司责在保护首都环境,曾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环境保护先进企业”、“首都文明单位”,且拥有“行业领先的垃圾无害化处理、填埋气体收集处理、渗沥液处理等技术及多项国家专利”,却不期然扮演了排污的不光彩角色。剧情反差之大,让人难以接受。
4 ]( l0 v* U4 v. x' E3 E    根据《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污水不进行预处理,不得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这既是为了保证污水处理的质量,也有安全方面的考虑。但该企业无视相关规定,以大楼“从一开始就没有污水预处理设备”“当时相关的标准还没有出台”为由,一直没有整改,显然也站不住脚。/ N  X" i5 h. A8 Z3 K
    尤其让人疑惑的是,对此,管理部门只能“多次劝阻”,或求助于新闻媒体的曝光。这一活生生的个案,折射出时下环境保护面临的困局。
7 o. C6 g8 L" J7 h7 f    其实,新《环保法》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已有明确规定,而公安部也出台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首次具体规定了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的各种表现形式,其中,“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直接负责人将被拘。
8 A% N$ h+ Q# M; Y- ~+ Q% o    水政监察从去年8月就发现企业排污,并多次蹲点观察,现场发现企业排污行为。今年1月到4月间,11次对企业排水取样、检测,发现COD(化学需氧量)超标。事实俱在,为何之前没有启动严厉的处罚程序?( T' ~' j) I/ Y3 e% A; D2 Y2 G
    此外,环保部门也可以强势介入,并依据新《环保法》之规定,实行“按日计罚”。
: m  o: f% T3 P+ M6 Q) j    一味“劝阻”,固然充满了“人性化”执法的温情色彩,但却从根本上有悖于依法行政的宗旨。这样的温情,传递到企业那里,不仅不会被领情,很可能还会被理解为软弱无力,也是对公共利益的不负责任。# {% A% S0 J: n+ u
    可见,如何整合行政执法职能,如何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使之顺畅衔接、形成合力,共同呵护环境,仍有待于进一步的努力。不然,则排污企业依然会钻空子,而号称“史上最严厉”的新《环保法》或将依然悬置。6 l3 g5 G8 a( L2 ?7 o4 O9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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