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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能源公司人员余某充当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线人”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前天 11:01
标题: 能源公司人员余某充当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线人”
近期,国家安全机关破获一起境内人员充当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线人”案件。涉案人员余某实施间谍行为后,自认为切断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联系便可平安无事、从头再来,最终东窗事发,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埋下祸根 惶恐不安
  余某是境内某能源公司工作人员。2017年,余某在参与户外活动期间,结识了一群在当地游玩的外国游客。混杂在其中的某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A某主动与余某攀谈,在得知余某从事能源领域工作后,以合作交流为由,向余某索要联系方式。之后,A某频繁邀约余某见面聚餐,在与余某感情逐步加深后,向余某布置搜集我能源领域内部资料的任务,并承诺给予报酬。在金钱驱使下,余某明知A某所求资料涉及我国能源安全,仍搜集了一批内部资料违规交给A某。事后,余某心有余悸、坐立不安,害怕东窗事发、锒铛入狱。余某决定隐瞒此事,主动切断与A某联系,并计划从该能源公司辞职,开始新的生活。
  隐瞒过往 意图上岸 2019年,余某从该能源公司辞职后,参加了某机关招录考试,政审环节时,余某回想起违规协助境外人员搜集内部资料并收取报酬的经历,心情忐忑、追悔不已。在侥幸心理驱使下,余某试图隐瞒这段污点劣迹,并按要求提供了无犯罪证明、征信证明等材料,期盼自己能够顺利入职。
  法网难逃 水落石出
  令余某没有想到的是,该机关在对招录人员开展前置性审查时,发现余某曾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勾连运用从事非法活动。在事实和法纪面前,余某对过往违法违规事实供认不讳,等待余某的是法律的严惩。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任何公民和组织切勿以身试法,应当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广大人民群众如发现有关可疑线索,可通过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平台(www.12339.gov.cn)、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举报受理渠道或者直接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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