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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女主播拒绝“擦边”,遭天价索赔?法院一锤定音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5-6-22 23:12
标题: 女主播拒绝“擦边”,遭天价索赔?法院一锤定音

今年是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五年来,从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到更广泛的社会治理,民法典持续彰显着重要作用。近日,最高法连续发布了3批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案例涵盖多个领域,涉及网络侵权,合同纠纷等诸多方面。

拒绝“擦边”而断播 被索赔高额违约金

首先来看这样一起案例。女子求职却陷入直播套路,公司要求隐瞒婚史、与观众暧昧互动诱导打赏,女子拒绝后被公司以“艺人违约”为由,要求赔偿高额违约金。

2023年,家住河南邓州的段某在找工作时进入当地一家传媒公司,与公司签订合同后,成为某短视频平台网络主播,每个月固定发放工资。起初,直播内容是正常的互动问候,但后来,公司开始提出其他要求。

网络主播 段女士:开始的时候,有人来直播间就跟着欢迎,我们说一些祝福的词。后面的话,他就教我们做一些吹捧“大哥”,他们会让我跟“大哥”有亲昵的称呼,比如称呼老公、老婆这样的。会让我们叫“大哥”以各种过节或者PK的理由来送礼物,然后“大哥”会要求见面,他就教我们给他“画饼”,说这段时间在上学比较忙,然后到暑假的时候,又以其他借口再推迟。当时我不知道怎么说,他就打文字给我,然后我就复制给别人。 在入职前,该公司声称其直播内容合法合规,不会影响主播个人生活。但当段某入职、开始网络直播后,公司负责人要求她隐瞒已婚事实,并多次在微信中对段某进行“直播话术指导”,发送暧昧文案,并且要求段某给粉丝打电话、发微信,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互动。这种要求让段某及其家人深感不适,她明确拒绝并要求解除合同。 网络主播 段女士:因为我已经结过婚了,也有两个小孩。当时来找工作就是为了家庭生活更好一点,做这种事情的话,我觉得心里面特别愧疚。 段某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停止直播,准备辞职离开。公司负责人一开始以“艺人违约”为由警告段某,想离职必须先赔偿50万违约金。 公司起诉网络主播 要求赔偿10万违约金

面临公司的赔偿要求,段某没想到自己才上班不久,竟然成了“违约艺人”,还被告上法庭。该公司表示,段某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擅自停播、断播,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向法院起诉要求段某支付年收入的3倍也就是10万违约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在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一个核心问题,段某因拒绝与直播间粉丝进行“暧昧互动”而断播、停播,该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邓州市人民法院法官郭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艺人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的一些表演,或者其他有损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并要求赔偿。本案中该公司要求段某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互动,这个行为严重偏离大众审美,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也违反了双方约定,属于违约在先。

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要求主播通过虚假人设、暧昧话术诱导打赏的行为,不仅损害主播人格尊严,还污染了网络环境,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属于合同中约定的“有损人格、不健康的表演”。 邓州市人民法院法官郭霄:而段某明确拒绝公司的指导意见并要求解除合同,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停播,并不构成违约。故判决对该公司要求段某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双方解除合同 驳回公司索赔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驳回传媒公司索赔请求。法官表示,直播行业不能靠“擦边球”博眼球,任何合同都不能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这一判决不仅保护了主播合法权益,更向直播行业传递明确信号——法律不会支持违背公序良俗的商业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高燕竹:有的网络经纪公司要求主播通过低俗表演吸引流量、诱导打赏,甚至有的网络主播在直播中通过色情内容去吸引流量,这些行为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网络直播行业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直播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网络主播和经纪公司都应自觉抵制违背公序良俗的引流、炒作等“唯流量”行为,共同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

秉持守约诚信原则 实际操作中莫变形走样

法官建议,主播和公司要依法规范合同签订与履行,秉持守约诚信原则,避免合同条款“纸上合规”,却在实际操作中“变形走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高燕竹: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合同时,一是要注意提前做好约定,对于实践中经常引发争议的高额违约金条款、直播账号归属、利益分配等问题,要提前做好约定,避免将来引发争议。二是要注意守约诚信,不能说合同约定合法合规,在实际履行中又不按照合同履行,打“擦边球”,如果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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