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告诉记者,他认为定罪和量刑过低。一方面,被告人两次扔出尺子,是直接故意(伤害)不是间接故意(伤害)。另一方面,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不一致,侦查阶段没有如实供述,自首不成立。并且,他不认同教师的伤害行为为职务行为。
据此前岳麓区人民法院消息,2024年11月27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宋某明故意伤害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明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辰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6日16时许,宋某明在长沙市岳麓区博才梅溪湖小学四年级某班教室内开展课后服务期间,在多次制止、管束学生喧闹无效后,将半截三角尺扔向一吵闹学生,砸中该生前座刘某辰额部,致刘某辰重伤、九级伤残。后学校与刘某辰的父母就治疗、赔偿费用等达成一致,并已履行。刘某辰已恢复上学。
被害学生方代理律师欧阳一鹏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一审后被告人宋某明同样提起上诉,认为量刑过重。
对宋某明母亲要求对刘某辰伤情重新鉴定的请求,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0日回复称,鉴定人系根据医院病历资料结合人体解剖学构造及相关医学知识,对此类损伤进行的符合科学及医学常识的推断和认定。宋某明在之前执教的学校曾因体罚学生遭家长投诉,宋某明的母亲对新京报记者否认了这一说法。并且,她称宋某明不支持体罚行为。
新京报记者从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了解到,被告人的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意见为,被害人刘某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不符合鉴定时机,鉴定程序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宋某明并非当庭翻供,只是对自己行为的辩解,应认定为自首。宋某明系初犯,偶犯,学校已高额赔偿原告人的损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宋某明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在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宋某明对其行为进行了辩解,在第二次开庭时,他表示在公安机关所做供述属实。宋某明的行为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关于被告人宋某明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刘某辰受重伤的结果并非宋某明所追求,但当时案涉教室内学生众多,宋某明明知将断尺扔向学生可能砸伤学生,仍然不计后果实施了该行为,导致刘某辰被砸成重伤,足见其主观上对行为后果持放任态度,宋某明基于间接故意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属于过失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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