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底,某科技公司向小王发送辞退函,称其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于9月3日早退11分钟、10月22日早退1分钟、10月27日早退1分钟、11月18日早退1分钟、11月22日早退1分钟、12月5日早退1分钟,累计6次,公司将依法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经公司监控显示,上述时间小王均在中午12点下班前1分钟至2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等待电梯。
小王不服,他提供证据材料,认为公司对“早退”缺乏明确认定标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资等,该委裁决支持小王的诉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经审理,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认为,第一次早退为请假不应该被认定为请假。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除应审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还应考量施行的合理性。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视频截图显示小王确有在中午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的情形,但以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明显欠缺合理性。此外,按常理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资的同时,应当按月审查员工的出勤情况,但此前某科技公司从未向小王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进行处罚,其仅在最后发出解除通知时一次性提出,行为明显不当。故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亦不合理,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其应当向小王支付赔偿金。
经核算,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向小王支付赔偿金1.7万余元,加班工资共计8800多元,驳回某科技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宣判后,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提醒,用人单位设立规章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应当依法建立、合法使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件审理中,应当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认定应遵循公序良俗、公平、处罚相当性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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