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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男子约女子喝酒,趁醉酒和其发生关系,女子离开时从电梯井坠落?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4-11-10 18:10
标题: 男子约女子喝酒,趁醉酒和其发生关系,女子离开时从电梯井坠落?
男子约女子去酒吧喝酒,趁女子醉酒与其发生关系,女子清醒后离开,从三楼电梯井坠入一楼......
案情回顾
谢某1993年出生,在一个酒店工作。一次与同事前往酒吧中,认识了刘某(女1994年出生)。两人一见如故,一边喝酒,一边聊天。
酒局过后,二人互换联系方式后各自回家。 在一个周末,谢某约刘某和另外几个朋友前往酒吧,5个人一直喝到了凌晨两点左右,谢某看刘某已经睡着,便以此为由,先带着刘某离开。另外三人没有异议,让谢某先行带刘某离开。谢某背着醉酒的刘某,将其带到某娱乐会所的包厢内,趁刘某处于醉酒状态,与其发生关系。
刘某清醒后,还以为自己身在酒吧,急忙离开现场,乘坐电梯时,坐上了一个坏的电梯(维修中)。刘某不慎从三楼电梯中坠入一楼的电梯井中,其全身摔得多处骨折。
好在没有生命威胁,后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成功被解救。
之后,刘某被送去医院治疗,经鉴定,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案中,谢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刘某的经济损失该由谁承担? 律师说法
谢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应该承担刘某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刘某处于醉酒状态,如何认定谢某构成强奸罪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的过程中,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占大多数。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等。此类行为都构成强奸。
谢某趁刘某醉酒的状态下,与其发生关系,利用了刘某不知反抗的手段,故构成强奸罪。事后,办案人员在查会所监控时,看到谢某把刘某扶到包房中,谢某不堪压力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刘某的经济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民事责任方面应该分为两部分,会所方、谢某。谢某为什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为案发前,刘某、谢某等人在酒吧,并不在会所。谢某将刘某带至会所实施强奸行为,造成刘某精神恍惚,刘某自认为还在酒吧。在电梯故障的情况下,不慎从三楼电梯井坠入,谢某把刘某带至会所的行为和刘某受伤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谢某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危害行为会引起危害结果,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就是指两者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谢某将刘某带至陌生的环境,可以说是危害行为的发生,因为刘某误认为自己仍在酒吧,
故两者之间既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会所方为什么需要承担赔偿?
是需要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内发生的事故,经营方需要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最后民事赔偿部分,谢某担责80%,会所担责20%。
最终,谢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47331.41元。
对此案,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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