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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4.8万出售二手劳力士,女子被警方列为网逃人员!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4-10-16 15:38
标题: 14.8万出售二手劳力士,女子被警方列为网逃人员!
近日,温州的曹女士爆料称,她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出售劳力士手表时,意外被卷入一起诈骗案,并被警方列为网上在逃人员。曹女士退还14万元交易款后,被取保候审,但警方至今仍未追回她出售的手表。
曹女士坚称,14万元交易款应为善意取得的财产,即使该笔资金存在争议,也应等到案件事实查清后再依法处理,因此她认为自己有理由不退款。同时,她对警方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表示质疑,认为缺乏法律依据。者从办案人员处了解到,曹女士已被解除取保候审,排除涉案嫌疑,警方已查明购买手表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目前犯罪嫌疑人潜逃至境外,案件还在侦办中,警方会尽全力追回涉案手表。此外,该犯罪嫌疑人还涉及其他诈骗案件。
女子出售二手劳力士手表“惹祸上身”
警方已解除其取保候审,排除嫌疑
曹女士讲述,6月23日,她在二手平台上出售自己的一只劳力士手表,有买家联系要求线下见面交易,约定以148000元价格成交。当天15时许,买家派人来曹女士家附近取走劳力士手表,转入曹女士银行卡14万元,支付宝再转账8000元。
当晚,曹女士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第二天一早便来到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中心派出所报案,将其遭遇向警方反映,派出所工作人员了解后发现她已被贵阳警方列为网上在逃人员。该派出所随即与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经办人取得联系,并将其报案笔录以及与案件相关的交易记录和视频材料提供给贵阳警方。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中心派出所向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调查情况说明”显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可以排除报案人曹女士涉嫌诈骗相关犯罪活动的嫌疑,现报案人曹女士也愿意积极配合贵局徐某某被诈骗案的侦查,因报案人曹女士也是本案的被害人,自己也损失案值十几万手表一只,希望贵局能否尽快依法对其刑拘在逃刑事强制措施进行变更或解除。”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中心派出所出具的调查情况说明
曹女士称,贵阳警方仍要求温州警方对她进行控制,并告知退回14万元给贵阳被害人徐某某后,才能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因银行卡被冻结,曹女士的家人经过商量,于6月25日另行筹钱将14万元退还至贵阳被害人徐某某父亲的银行卡上。当日,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对曹女士变更为取保候审,曹女士得以回家。 6月25日,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对曹女士变更为取保候审
7月4日,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了排除曹女士涉案嫌疑的“情况说明”。说明称,曹女士的涉案银行卡于6月23日15时46分49秒收到一笔14万元人民币,该14万元涉及该局正在办理的“云岩区徐某某被诈骗案”,经核查曹女士目前排除涉案嫌疑,现该局受害人已收到曹女士退还的14万元。曹女士称,9月24日,她接到贵阳警方的电话称,警方已邮寄她被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文书,但其至今未收到。 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
10月14日记者致电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询问案件进展,接线人员称非该案办案人员,不了解情况。随后,记者从办案人员处了解到,警方会重新邮寄一份曹女士被解除取保候审的文书。“解除了就排除(作案嫌疑)了,这个案件和她就没什么关系了。”该办案人员表示,警方已查明购买手表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目前犯罪嫌疑人潜逃至境外,案件还在侦办中,警方会尽全力追回涉案手表。此外,该犯罪嫌疑人还涉及其他诈骗案件。记者询问为何退款才能取保候审,对方暂未回复。
律师说法:
构成善意取得,有理由不退还
曹女士因此损失了一块价值十几万元的手表,她表示自己也是本案的被害人之一,14万元打入她的银行卡中应该为第三者善意取得的财产,即使该14万元涉案资金存在争议,可等到案件事实查清后再依法归还。曹女士认为自己有理由不退款,质疑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不合法。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向红星新闻表示,若曹女士没参与任何诈骗活动,并且能够自证清白,加上龙湾区公安分局中心派出所出具的调查情况说明显示,排除曹女士涉嫌诈骗相关犯罪活动的嫌疑。在这些前提下,曹女士有权要求警方解除对其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至于曹女士所得的14万元交易款退还与否,赵良善表示不能一概而论。“虽说刑法第64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对应予追缴的赃款作出了例外规定,明确了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赵良善称,换言之,当善意取得与追缴犯罪所得发生冲突时,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应当被保护。而该案中,曹女士通过正常的合同交易方式,且无恶意串通的情形,所以曹女士获取这笔14万元款项,构成善意取得,有理由不退还。
赵良善指出,从侧面来看,在曹女士无诈骗犯罪行为、善意取得此笔14万元的背景下,警方仍要求其退还款项,且将退还款项作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附加条件,警方的这一做法于法无据。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告诉在案件侦查过程初期,警方有证据指向曹女士可能与该案件有关,启动追逃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在后续侦查中发现曹女士嫌疑较小,采取变更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也是合法的。“警方采取比较有效和及时的措施,通过技术手段监控赃款,对转入转出的账户进行冻结,警方的这些行为是合法且合理的,但是不应当在已经转入曹女士账户后,要求曹女士退还。”
付建表示,从曹女士的立场来说,通过合法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没有与买家有串通、勾结的行为,交易合法有效,曹女士通过劳力士手表获得的交易款属于合法所得,因此警方要求曹女士返还的行为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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