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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业内资深人士介绍: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招标人以非必选项“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为由,取消评标专家委员会评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确实有违反《招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嫌疑。因为当今的中字头的央企,根据管理模式要求,均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的管理企业控股管理。比如,中铁系的企业,均是由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管理;中铁建系的企业,均是由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管理…各兄弟公司之间独立法人、独立财务核算、不相互参股、并具竞争。根据招标文件,此项目的业绩要求,民营企业很难达标,而满足要求的央企国企很多都存在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控股,相当于直接排除了大多潜在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