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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四川住房公积金提取还将扩大范围 取消中间费用 [打印本页]

作者: 传播网编辑    时间: 2015-4-14 10:16
标题: 四川住房公积金提取还将扩大范围 取消中间费用
来源:四川新闻网& n/ x/ t( ]7 B/ H8 H8 Y! H+ M, L

四川新闻网成都4月13日讯(记者 董焦)4月13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四川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办公厅于近日转发了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及人行成都分行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该实施意见提出,目前我省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量还比较多、盘活潜力较大,各地要进一步重视住房公积金管理,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与房地产市场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政策,增强工作主动性、创造性,坚持“因地制宜,分城施策”原则,采取“放宽贷款条件、放宽提取政策”措施,充分释放结余资金潜力,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实施意见提出,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缴存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

  在贷款条件上,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此外,实施意见还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取消中间费用 扩大提取范围

  实施意见对办理程序进行了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受理、审核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同时,取消了中间费用。实施意见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实现“零收费”,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此外,提取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实施意见提出,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在省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含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贷款。实施意见同时要求,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简化提取要件、提高审核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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