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 c% s" ~' V5 b6 t3 ~1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该案中,监控视频记录了老韩遗失物品,被宁某发现并拾得的整个过程,宁某承认拾得1000元,法院对老韩遗失物为现金且被宁某拾取的事实予以确认,争议焦点在于老韩丢失现金的金额是否为6300元。1 N- V6 [( l9 t, Y& g7 f; R
0 L. |# \4 C. [- [. @根据冯老板和老李的陈述,能够与老韩主张其丢失现金6300元相互印证。再次,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人在丢失钱包时内心往往比较焦虑,最迫切希望尽快找回丢失的钱包,在这种情况下报警所作出的陈述,可信度较高,往往最符合现实情况。因此,老韩在丢失现金后报警,声称丢失6300元,该陈述的真实性较高,具有最接近客观事实的可能性。综上,老韩所称其丢失现金6300元款项来源正当,携带该款项有正当合理性,与报警陈述亦相互吻合,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符合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的要求,老韩丢失现金金额为6300元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宁某向老韩返还6300元。4 R! G4 o. E3 N D7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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