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V8 U7 W, G) \- n龙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李四强于2007年3月26日被羁押,2016年6月25日被释放,共被羁押3380天,应支付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赔偿金1563047.2元(3380天x462.44元/天)。此外,考虑有罪判决对李四强及其家人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酌定按照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赔偿请求人精神损害抚慰金781523.6元(1563047.2元x50%),并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李四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V" w. O2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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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有法律人士告诉记者,李四强案从最初南京警方的抓捕到汕头警方的预审和处理,以及后续汕头市龙湖区检察院起诉、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的审理都有责任,家属可以对这些部门进行追责。8月20日下午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李奎星已经通过律师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对赔偿金额有异议,认为赔偿金过低,对获得赔偿的主体有异议,认为其侄子并非继承人,无权获得国家赔偿;并要求汕头中院对有关法官进行追责。8 S7 w+ ?2 o; Q(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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