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E, S# s8 k" [( f 何某君每次送款之后,均要求彭东伟感谢肖志勤、杨帆。彭东伟收下后,第一次送了10万元给肖志勤,送了10万元给钟某星,第二次送了30万元给杨某,送了10万元给钟某星,第三次送了30万元给杨某,送了10万元给钟某星,第四次送了20万元给杨某,送了20万元给钟某星,其余款项均被其用于购买别墅和个人生活开支。 ( c" s8 _: k4 `6 M4 `7 ^, v, M7 k9 ?( Z8 J3 r4 Y. c D
辩护律师:没造成银行损失、其妻子患癌需治疗 3 ] E( }- G4 Y% A0 M ) w" P R$ }; P8 @4 H' z. X 公诉机关认为,彭东伟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东伟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从宽处理;已退回个人所得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新法,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彭东伟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多条辩护意见,称彭东伟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积极主动地向办案机关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彭某伟及其家属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退缴违法所得的时间是在办案机关对何全君问话之前,其性质类似于自首,说明其有良好的悔罪表现。 " d4 ]) o, R( c j% Q( t g/ u# x2 G. P 辩护律师表示,彭东伟在此案中所牵涉到的借款合同都是经兴宁农商银行内部正常的审批程序通过,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并未优于他人且均有足值抵押物,其只是受何全君的请托从中加快了借款的审批速度,行为没有造成银行财产损失,其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院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 a5 K; k5 A" O6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