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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不得与上市结果挂钩 中介服务迎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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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时间:
2024-8-19 16:17
标题:
收费不得与上市结果挂钩 中介服务迎强监管
日前,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涉及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情况被证监会重罚。近年来,中介机构问题不断,监管部门也在持续释放强监管信号。8月16日,司法部会同财政部、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剑指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相关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同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以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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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19 16:17 上传
收费不得以上市结果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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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不断被监管提及。今年4月,证监会主席吴清曾表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好“看门人”职责,不断提升执业质量,加强行业文化建设。6月,证监会曾发文称,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引导行业机构端正经营理念,提升合规水平、专业服务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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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共包含十九条内容。具体来看,明确了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规定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的基本准则;规定相关主体的执业规范与收付费具体要求;规定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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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多项规定与中介机构收费安排有关。其中,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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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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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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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征求意见稿》也对可能出现的“变通”方式作了规定。例如,第九条规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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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评论员张雪峰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监管加强对此类现象的管控,主要是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看门人”,其执业行为直接关系到市场的诚信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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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地方政府给予上市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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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明确表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事实上,地方政府鼓励地方企业上市,并在其成功上市后给予奖励的情况并不少见,多地相关部门曾发文表示支持区域内企业上市,并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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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2023年南方某市某区就表示,对于区内企业在2024—2026年成功在北交所上市的,最高奖励1500万元,额外给予辅导券商30万元、律师事务所1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10万元奖励。而《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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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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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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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违反《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中介机构,相关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若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除没收违法所得甚至罚款外,并处暂停执行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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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分析表示,在发行费用是由发行人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情况下,很难完全解决中介机构的独立性问题。而《征求意见稿》中提及的上述内容,有利于增强中介机构在保荐上市过程中的独立性,降低其帮助上市公司粉饰利润、造假的动机。同时,也对中介机构在承揽项目时低价竞争,到上市前以各种名目加收费用的行为予以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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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智库专家、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凤丽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审计机构需要更加重视审计质量的把控,确保为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这将有助于提升审计机构的声誉和信誉,吸引更多客户,“审计机构未来的竞争格局将更加激烈,但也将面临更多的发展机遇。在竞争方向上,审计机构需要严格把控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合作以及拓展业务领域等方面来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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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从收入情况来看,投行业务一直是多数大型券商的主力业务之一。Wind数据显示,2023年,券商投行业务收入平均值为5.68亿元,较2022年同期的6.89亿元减少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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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单家机构看,2023年,共有17家券商的投行业务收入超10亿元。中信证券(19.040, -0.06, -0.31%)、中信建投(19.400, -0.16, -0.82%)证券、国泰君安(14.240, 0.00, 0.00%)证券、海通证券(8.740, 0.02, 0.23%)、中金公司(28.310, 0.01, 0.04%)、华泰证券(12.560, 0.07, 0.56%)、民生证券的投行业务收入超20亿元。其中,中信建投证券的投行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最高,达20.64%;中金公司、海通证券则分别以16.1%、14.9%的比例紧随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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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从年内罚单来看,已有多家券商投行业务因存在违规行为收到监管函。公开数据显示,年内已有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招商证券(15.050, 0.04, 0.27%)、华西证券(6.650, -0.01, -0.15%)等多家券商因投行业务违规收到监管函,更有部分机构涉及财务造假甚至欺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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