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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河南漯河年轻女法官遇害,评论区言论为何一边倒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4-8-11 11:29
标题: 河南漯河年轻女法官遇害,评论区言论为何一边倒
!漯河年轻女法官被原告残忍杀害,评论区竟然有人支持,甚至还有人叫好,这不是丧心病狂是什么?
配图需要,请勿对号入座即便你认为案件判得不公,就可以肆无忌惮害人性命吗?这不仅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更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踏。对于此等恶人,必须依法严惩,否则国将不国。
可能是原告因为一万多的纠纷起诉,法院最终判决对方偿付9000,于是原告心生不满,便尾随女法官到了停车库,伺机对其痛下杀手。如果真的是因为这一千元的差距,你还能同情杀人者吗?
为了区区一千元就害人性命,这又是何等的暴虐啊?而且,原告只是诉讼程序上的主体称谓,并不是谁是原告谁就一定有理。司法实践中狮子大开口,虚假诉讼难道还少吗? 女法官未必有错,即使真的有失误,那也不至于要付出生命的代价吧?请记住,她也是一个女儿,妻子和年有孩子的母亲,也有生命安全和尊严得到保障的权利
对于此事,网友们议论纷纷。 有人认为,不是你乱判,你为什么被杀?法律只有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法官才能更安全。如果老百姓看不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就会导致此类悲剧发生。
也有人认为,一万块本身也不多,既然打官司,肯定就是要争一口气。这种该还多少就多少,怎么还能和稀泥打九折呢?
还有人认为,助长为恶的人比恶人更坏!这就是为什么有人说,不杀为恶的人反而杀了法官。但是不是正确的做法,不知情由不能胡乱评说。目前,具体案情及作案动机和缘由尚不清楚。但就此事而言,无非有以下几种可能:
其一,证据不足无法全部支持。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要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就要承担相应的败诉责任。假设原告起诉要对方给付1万,却只有9000元的证据,法院也无法全部支持。其二,如果是侵权索赔案件,可能存在按过错大小划分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比如说,原告因身体或财产受到被告的侵害,其损失计算为人民币1万元,但是法院认定原告自身亦有一定过错,需要承担10%的责任,那判9000元也没错。
其三,适用法律时理解错误,导致判决结果有偏差。
比如说民间借贷合同有约定利息的,在合同存续期间债务人的还款是冲抵本金还是利息,对案件结果也有较大影响。如果视作是本金,那么总额就会变小。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时,还款优先冲抵利息。所以,如果法官判决将还款优先冲抵本金,也会导致结果有差异。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杀害女法官的凶手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凶手因为对案件审判结果不满,而将女法官杀害,这就是典型的故意杀人罪,而且是有预谋的犯罪,理应依法严惩。其次,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完全可以通过上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很明显,该案是基层法院判决的,即使真的有错判或者漏判,完全可以通过上诉程序来解决,而不是挥刀相向。
钱是被告欠的,原告却将女法官杀害,只能说是他的戾气太重。当然,也不排除其心中有气,感觉到冤屈,但这都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为了一千元就杀人,那是害人害己啊。但从众多网友的评论里,司法机关还是应当慎重听取合理建议,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据说女法官是独生女,而且一路走来都非常优秀,如今白发人送黑发人实在令人痛心。
而传闻原告竟是一位60多岁的老人,案发后已自杀身亡。真相和实际情况如何,仍应以官方的权威通报为准。
但愿天下无讼,悲剧不再!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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