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_; h ~' _3 W另外一个足以推翻案件的重要证据,是该案的《立案决定书》。白鹿新闻注意到,这份在案的《立案决定书》落款时间为2009年8月18日,盖有带着编码“35052410025221”的安溪县公安局公章。但据范辰律师了解,这枚带有编码的公章是在近两三年才启用的,2009年根本没有此公章。范辰表示,这表明,本案中《立案决定书》上的公章是后期补盖,也就是该案的立案文件涉嫌造假,立案程序严重违法,当年立案程序没有完成。. x/ ~" [;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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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辰在二审开庭时还提交了一份从石晓忠妻子许惠容那里获取的本案原始卷宗中的《立案决定书》。石晓忠在本案案发时为安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凤城中队的民警,德化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其在本案案发后未履行侦查职责,导致本案长期搁置,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向德化县法院提起公诉。6月24日,德化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石晓忠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