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 {# h- G9 Y" h2 d轻罪案件为何激增?其中一个原因是轻罪罪名的增加,比如危险驾驶罪、帮信罪、冒名顶替罪等都是最近十余年新增的轻罪。根据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梁云宝的梳理,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以“法定最高刑三年”为判断标准,轻罪的罪名从1997年的79个上升到如今的106个。/ w5 r F ~7 ]( G'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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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朱光星对《中国新闻周刊》说,轻罪案件增加带来了一些问题。首先是“案多人少”的问题愈发突出,法官人均办案数量居高不下;其次,行为人一旦有犯罪记录,无论犯罪行为的轻重,都会留下案底,会受到开除公职、从业禁止、限制积分落户等一系列后续惩罚,家庭成员的考公、入伍等也有可能会受到影响。梁云宝也认为,轻微犯罪的附随性后果与刑罚之间出现了“倒挂”现象,这成为当前被关注的问题。 + W. b) E4 {1 }5 I+ s. }" m* ?4 b7 ?( y, h% X
在此背景下,樊崇义指出,有必要对犯罪进行更加精细化的分类,精准施策,不能“一刀切”,笼统地加以治理。9 X& W) i i' S- H(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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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治理的提出,就是为了解决这些方面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对《中国新闻周刊》总结说,一是减少刑事案件数;二是化解司法机关压力,“主要通过调整诉讼程序等,将轻罪案件的处理时间和司法成本降下来”;三是减轻轻罪犯罪人的刑事负担,包括改变羁押方式、减轻定罪附随后果等;四是化解社会矛盾,促使这类犯罪人尽快回归社会,防止由此形成的社会对立等。 * [, d1 k8 L+ r! t7 z: r 4 P* z O$ _! y. |# B: O少捕慎诉慎押 1 X& P/ y% T) t( D * s; S! S E- i尽管轻罪治理新近才进入大众视野,但我国对于轻罪治理的探索其实已经持续了数年,而且最初是通过司法实践影响司法解释。1 E' G) z( U+ r( F
/ C% B; r1 R! \例如,前些年,多地发生的买卖鹦鹉案都曾引发过罪刑不均衡的讨论,多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因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8 u4 r+ y% @0 ]0 N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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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颖是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她对《中国新闻周刊》说,早些年,玄武区检察院办过一批买卖鹦鹉的案件,有的当事人买鹦鹉是为了让鹦鹉陪伴独居患癌症的父亲聊天,有的当事人买鹦鹉是希望鹦鹉能陪患自闭症的孩子说话,“这些鹦鹉大概率是人工繁殖的,当事人的目的也不是为了破坏环境,追究这类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承办人是于心不忍的”。 : I. G2 e( R. M" p; j' ]2 J) H" E* S6 s
2021年,江苏检察机关办理了一起特殊的鹦鹉案。河南商丘的王某从2019年养殖费氏牡丹鹦鹉,到2020年卖了30只,总价不到400元,案发后,她于年底被移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费氏牡丹鹦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法交易10只,法定刑即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调研,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了解到,商丘市对费氏牡丹鹦鹉的人工繁育已有20余年历史,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他们认为费氏牡丹鹦鹉人工种群已具规模、技术成熟,对人类和野外种源未发现有危害性,终端买家为养宠观赏,不宜作为刑事犯罪予以打击。2021年11月,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对王某等三人作绝对不起诉公开宣告。 0 ~" B4 R* |% l# C- ]+ s v" {7 x& |) b& P& @: U. j' {
这一案件的办理,助推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该解释规定,涉案动物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 ]. f7 Z; k% \0 r 1 r8 A) K- D3 Y+ c周颖指出,包括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危险驾驶罪等在内,近几年,越来越多轻罪案件的入罪标准出现了与时俱进的调整,通过司法实践影响司法解释。6 i- X. ^; H+ V. b/ ^6 K6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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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2021年,司法机关有了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具体工作要求。当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在有关文件中明确提出少捕慎诉慎押。根据最高检第一检察厅的总结,少捕慎诉慎押是指,对社会危害不大的轻微犯罪以及其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要严格把握逮捕、起诉、羁押标准,依法审慎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作出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5 }, a$ n3 `+ o$ Y2 c4 \. K: l7 p0 A: A0 E+ A8 f% V1 X
根据最高检的数据,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不批捕26.6万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不起诉49.8万人,同比分别上升22.5%和12.6%。会同公安部制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规定,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2.9万人。 , J. y% y; q1 W; c+ i9 D5 L7 { * t* t" k: {9 N, Q" I周颖说,前些年,检察院对轻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较少,“员额制改革之后,检察官对于案件要终身负责,所以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时,面对的压力会很大”,但是,“毕竟检察官是一线办案人员,他们看到这些没有犯罪前科的人因为轻罪案件被划到犯罪分子的行列,将心比心,检察官会思考能不能给他们一个机会”。 2 n# w4 }) @+ }1 i 0 z1 S8 x& Q& i, L, v$ I; h: W不过,刑事案件不诉率持续提高,也引发了公众对于轻罪案件宽松处理的担忧。对此,梁云宝认为这种担忧不是多余的,但并非没有解决办法,“在我国社会治安走向良性化的可持续发展背景下,刑罚的重心应逐步由严酷性转向必定性,在此基础上,一旦行为人再次犯罪,则相应的惩处会从重,这样对涉案人员通常能起到警示作用。如果行为人不再犯罪,这一处理恰恰凸显了案件处理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 3 G/ a6 W$ Q+ w3 R) R2 Y+ }, U$ Y- I! [ i( q
从“治罪”到“治理”( w" _4 m t1 d8 R3 K5 ^* _2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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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发现,对于轻罪的治理,已经出现了从“治罪”到“治理”的变化。朱光星解释说,“治罪”强调的是事后惩罚,而“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事后惩治,还要重视事前预防,“我们常说刑法是最后的手段,也是代价最高的手段,无论对个人还是对国家都是如此”。 9 i1 H6 B# e6 o& p, a$ `( [1 }2 V6 O4 Q U
目前,包括江苏、四川、湖北在内,多地的基层检察机关在探索“社会公益服务+不起诉”模式。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将社会公益服务纳入轻罪治理体系,能够教育和改造轻罪人员,促使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 x& P4 ]1 T1 s. @, W! T4 J( k9 d+ ]& v2 o( h# g
从“治罪”到“治理”的变化,也意味着在办理轻罪案件中促进诉源治理。对于“超市盗”的治理是其中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近几年,多地频发“超市盗”问题,即行为人在自助结账的超市里不扫码、漏扫码盗窃超市商品的现象。以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为例,2022年至今,该院共办理13件某高端超市盗窃案,其中10起案件的行为人基本都是临时起意,没有前科劣迹,因此以相对不起诉处理。另外1起案件的行为人正在进行社会公益服务。还有2起案件的行为人有前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 I0 A: I- @5 ?' J2 u'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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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玄武区检察院对此初步撰写了一份检察建议。建议指出,该超市设置了人脸识别系统,发现犯罪嫌疑人首次盗窃行为后,本可以当天锁定嫌疑人,但是该超市未及时报警处理,而是将该人在系统上标记,等其再次进入超市时实时跟踪,等到盗窃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再进行报警。检察院建议该超市完善防盗管理,尽早对嫌疑人进行提醒和追责。 " W5 Y& b% p9 e. A" L: F; J# {. x0 ?% k g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刘哲在2023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指出,轻罪案件既有个体化的原因,也有社会化的原因,发现并治理好社会化的原因,就相当于实现了诉源治理,“治理‘超市盗’不仅要治理犯罪,还要治理背后的道德风险,需要通过科技、市场机制的完善来实现‘不能偷’的效果,最终实现‘不想偷’的道德自律,让‘超市盗’消失于无形”。5 C9 T6 D) Z/ g
; Z$ Z( H$ r5 i/ \确保不会形成“寻租空间” / n5 k. G# D& c4 M. P & q5 c& u; x! D& @: G2 C' A多位学者对《中国新闻周刊》指出,对于轻罪治理,从理论到实践,仍有一系列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Q8 ~+ l8 k*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