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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小偷写字条奚落失主,还留赎回联系方式,律师:拒不归还加重罪行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4-6-5 16:07
标题: 小偷写字条奚落失主,还留赎回联系方式,律师:拒不归还加重罪行
据警民直通车浦东,近日,上海浦东警方抓获一名入室盗窃犯罪嫌疑人,其入室盗窃得手后,还留下字条奚落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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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Z6 J; W/ n! ~  5月17日上午,樊先生走进富城路上自己供职的公司大门时,发现很多电脑被堆叠在一个工位上,本以为是清洁阿姨打扫时移动的,没想到电脑拿开后下面压了本笔记本,摊开的那页上满满当当写满了字,竟是“梁上君子”留下的。 对方大言不惭地表示自己只偷了一台电脑和一块手表,还奚落道,“你要改进防盗”,之后甚至留下了自己的手机号,振振有词声称自己不要东西只要钱,公司可联系他“赎回”被盗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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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 ^. i+ b. X# S( I/ ]  浦东公安分局陆家嘴治安派出所立即开展调查,调阅公共视频后,民警发现5月17日凌晨时分,有一名可疑男子从公司墙外翻越进入,过了约半个小时,这名男子再次从原处翻出,而他的背上比来时多了一个包,这应该就是那个留下纸条的“梁上君子”。而根据对方留下的电话,民警比对登记的身份信息及视频内男子的样貌,确认这名男子就是桑某。 此时,桑某已经乘上火车离开上海。5月17日14时30分,铁路警方在火车上将桑某抓获,当场缴获全部被盗物品,并在金华站将其移交上海浦东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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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D; J" _& w6 P6 G4 w! Q" H" S  目前,犯罪嫌疑人桑某已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沁涓表示,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满足行为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威胁,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本案中如果盗窃者以给付财产要求归还财物,没有威慑到失主,不构成敲诈勒索。盗窃者拒不归还财物可以加重盗窃罪的情形认定。”$ f6 X' ?8 e1 \) q. {'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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