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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明知3元面包过期一天仍购买,小伙状告商家索赔1000元,法院:支持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4-4-19 16:14
标题: 明知3元面包过期一天仍购买,小伙状告商家索赔1000元,法院:支持
今日(17日),#男子买过期1天面包获赔1000元#引发网友热议。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广州一名小伙小孙(化姓)在当地一家日用品店购物时,发现了一份过期一天的面包,其花3元购买下,又在事后,将商家告上法庭索赔。日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开了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广州某日用品店应向原告小孙退还货款3元,支付赔偿金1000元。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2023年5月6日,小孙在广州一家日用品店内购物,其中,一个流心提子面包价值3元。该面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6日,保质期至2023年5月5日。小孙在店内已发现该面包过期了,但他仍选择购买,不过,没有食用该面包。 事后,小孙将日用品店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当面或书面道歉,退还购物款3元,赔偿1000元及承担本案维权支出费用。小孙提交了涉案食品过期的证据,包括支付凭证,购物视频,拍摄有在被告日用品店货架上选购涉案食品、查看该食品外包装信息,直至结账付款的购物全过程。法院认为,生产者、经营者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小孙2023年5月6日在被告处购买的涉案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被告作为直接销售涉案食品的销售者,在涉案食品外包装上明确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情况下, 对过期的涉案食品未能尽到及时检查和下架处理的义务,仍销售给原告,应认定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故小孙要求被告退还货款3元并赔偿1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涉案食品早已过保质期,法院责令小孙自行将该食品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而小孙自认其明知涉案食品过期仍选择购买,且未食用涉案食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孙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故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被告广州某日用品店应向原告小孙退还货款3元,支付赔偿金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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