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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61岁老人在三甲医院参加活动时死亡,2小时后才被发现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4-4-12 13:00
标题: 61岁老人在三甲医院参加活动时死亡,2小时后才被发现
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周女士的母亲吉某华参加在鄂尔多斯市蒙医医院举办的“蒙医心身互动疗法”课程时死亡。周女士告诉母亲在下午两点多的时候就已经失去意识,但是四五点钟活动结束时才被发现和抢救。周女士表示,院方主张不担责,仅愿意给予人道主义赔偿,她对此不能接受。4月11日,医院、当地卫健委等多部门对此事进行了回复。
8 H* D2 ?8 M3 v/ l( s周女士提供的监控视频可见,4月1日14时左右,吉某华正与多人一同参加活动,有活动身体等举动。随后,吉某华坐在座椅上,以手撑头休息,14时42分左右,吉某华的身体突然向上抬起了一次,随后瘫软在椅子上。 据周女士讲述,在16时40分至17时,一同参加活动的同伴试图叫醒母亲,才发现她早已失去意识,随即向该院工作人员求助,鄂尔多斯市蒙医医院和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的急救人员先后采取了急救措施。17时10分之后,周女士赶到医院时,被告知母亲已经被抢救了40多分钟,没希望了。医院称死因是心脏性猝死。0 r' w4 E7 `+ H; _5 C- s# G5 b

) {) g# {/ h; d* Q+ L, D: n4月11日,《看见》记者联系到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急诊科,接线人员表示,需要拿着患者的信息到医院才能查询相关信息。. N- S+ f- e' |/ J7 x7 A*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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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说,母亲今年61岁,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疾病,但一直不算严重,去年就参加过该医院的相关活动,这一次在医院内参加活动时死亡,两个小时左右才被发现和施救,导致她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 G! u: s$ B) y" A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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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见》记者从吉某华2023年5月的缴费单上看到,她曾在鄂尔多斯市蒙医医院的心身医学科一就诊。 4月11日上午,吉某华家属称,鄂尔多斯市蒙医医院给予的答复是,愿意给予3万-10万的“人道主义关怀”(金),周女士对此并不接受:“我肯定是要追究责任的,他们院方没起到监管责任。”1 ]) l; B. ?9 h: ?4 a4 f6 B; m: v9 B

9 \7 y; J7 C8 U2 p1 W7 B' [4月11日下午,《看见》记者联系到鄂尔多斯市蒙医医院一位副院长,他表示上午已经与吉某华的家属进行过协调,对方对协调结果不满意,“解决问题是有程序的,先跟医院进行协商,双方解决不了,医调委介入了。”随后,该副院长说,他正在出差,一会儿让另外一位对接人与《看见》记者联系,并补充道,他们不会规避这个问题,一定会与记者积极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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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记者询问该活动是不是由医院主办,该副院长称活动是在医院,但是没有明确回复是否由医院主办,“我的想法是让专门的人员给你解释,有些事我也说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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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16时许,该副院长再次联系记者,表示采访需要走程序,而关于该院是否会就此事出通报,他说,“这你要看什么情况了,普通的医疗纠纷只是患者(的家属)可能对结果不满意了,不是说医院不配合解决此事,也不是规避问题是吧?得看这个事件的性质。” 当天下午,《看见》记者联系到鄂尔多斯市卫健委蒙中医药管理业务科,对方称还不了解事情经过,需要向医院核实。0 W5 p* b4 }* L9 q-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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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记者多次拨打鄂尔多斯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电话,均无人接听。4 E" ]( \; q) i

5 k6 s* O2 J% ?/ v1 b$ e" V  c5 r据了解,鄂尔多斯市蒙医医院始建于1979年,是一所集蒙医医疗、科研、教学、蒙药制剂为一体的国家三级甲等蒙医综合医院。2011年,鄂尔多斯市蒙医医院成立蒙医心身医学科,年接待门诊量1万多人次,门诊诊疗人次7万人次,是该院规模较大的临床科室。  F  D& X" m5 Y0 G" l

( q( G. g+ J! \% m  X! m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孔健律师认为,医院的责任要以两种情况来分析:第一种,如果到医院参加活动涉及医院的诊疗行为,此时需要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建议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6 ?/ g% s4 W3 E9 d

! I5 W7 A: F$ k' S: M" a! a第二种,到医院参加的活动可能仅仅是医院组织的普通活动,在排除医疗纠纷后,医院如果是活动的组织者,那么它应当保障参加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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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8 O7 u0 m  `1 x+ m0 X. u孔健律师认为,根据前述规定,如果院方是活动的组织者,仅给予人道主义赔偿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o7 i4 n/ {) W6 F9 v,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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