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 {2 g6 l2 g9 T2 N “经过校方综合研判,也上报了教育局,明确了这一次两个孩子都不会进行调班。如果还有其他诉求,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3月18日,该校一位工作人员致电黄宇。在通话录音中,该工作人员表示,该决定是在联系了部分家委、也听取了一些孩子的意见后做出的,调班不仅对一个孩子产生一定的影响,对原来班级以及新调整班级的教学秩序也会产生大的影响。 3 ?) Z+ u1 R( Y0 o! l7 e; i2 Y0 q
3月22日,番禺区教育局工作人员也与黄宇电话联系。在通话录音中,工作人员称:“考虑到孩子的心理健康和未来发展,学校建议当前班级的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并将加强各项安全措施,希望家长能够理解学校的决定。” 6 ~ H& G+ U. C$ ] P 1 T8 _. [: Y b L& E( G7 U" G 对于这样的回复,黄宇并不满意。在他看来,诸如“加强安全教育”之类的承诺过于宽泛,如何把安全措施落实到细处却只字不提。而校方的态度让他更担心,未来两年多时间内会不会再次发生新的伤害。- U! t' o$ s$ W, \7 G' Y
. G. {* W1 [6 I d 回应 ( [3 L* C4 `/ e9 {: f0 q - [, |0 D; ^+ L" @5 T2 w7 C 学校称积极与各方协调 但“调班不合适” ( j6 K f5 L, g# O6 `! n/ ~, N2 j0 k2 h- S" a2 _# b
3月25日通过黄宇提供的联系方式致电学校工作人员,其证实了该事情确有在校内发生。为此,学校有做一系列的安全教育,并进行一系列的协调工作,包括积极与双方家长、派出所、区教育局等协调。上一周,双方家长也签订了和解协议。" O: J$ L6 s9 o; m-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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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协调过程中,每一天都有和双方家长沟通,对班级的老师和学生也有加强安全教育和监管。”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已把两个孩子的座位分开,所有任课老师在课堂上都会关注这两个孩子的情况。5 D/ s% D; v8 ~; O. @
, I% M! \. F3 s3 i0 D) J. O% W 而针对家长反映的“不调班”问题,这是学校基于对全体孩子心理情况总体的考虑与评估。另外,调班在该校乃至各个学校都没有出现过,学校也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申请,但认为调班不合适,相关情况也向家长做了回复。致电番禺区教育局德安与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表示,区教育局目前已派专人负责处理此事,来龙去脉该负责人比较清楚,可以直接向他了解情况。不过,截至发稿前,南都记者通过区教育局提供的联系方式,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尝试联系该负责人,但对方始终没有接听电话或回应。 7 _$ [* O0 `* |( I- x! T1 K) ~# K- f$ D5 D
看法 9 \+ [. c0 r; t |$ p6 E ; N" v1 `3 m9 s! A+ f/ B8 G 学校对于在校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和管理义务4 c! ~5 b, W, O# [) c( [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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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黄宇提供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到,有老师表示两个小孩“有点‘相爱相杀’那种感觉”“有些小打小闹”。那么,孩子间的“打闹”与“欺凌”有何区别,两者的界限如何界定呢? - |* v( j2 F# {# ` & N a& [+ @# ^* _! _3 t 对此,广州市法学会刑事辩护研究会副会长、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廖建勋律师告诉南都记者:“同学之间的打闹或争执,如果没有造成较严重后果,一般不会构成法律上的欺凌。如果出现了以欺压、侮辱他人为目的人身攻击或其他形式的侵犯,尤其是当这种行为给受害者带来心理压力时,就超出了正常的同学交往范畴,就可能构成欺凌。”. t- I3 B% C2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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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区分标准是:只要一方喊停,对方停手,就是游戏;一方喊停,另一方继续违背对方意愿行动,就是欺凌。”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立法学会理事管华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指出,“欺凌”与“暴力”也有所区别,“欺凌”的形式较为多样,除了身体暴力,还有语言暴力和网络暴力等;一般“欺凌”是反复多次的,而“暴力”则是一次性的。 , M- H+ l* ~7 W8 J/ X) {& T' W! A% c( U- X
学生欺凌和暴力通常表现为以强欺弱、以大欺小、以多欺少。其中,肢体欺凌和暴力是所有暴力中最易辨识、也最令人恐惧的一种形态,其表现形式为:推、打、捏、掐、踢、撞、咬、抓、挠、扼喉、吐口水、拽头发等攻击与胁迫行为;其后果会对受害者身上留下伤痕,心理上留下阴影。 " a4 M; f' [9 d& z* O. n( [ / K9 A w9 t5 i6 ^" w- b 在管华看来,诸如“小孩子打架,有什么大不了的”“这只是一个过分的玩笑而已”“小孩子不懂事,下手不知轻重”等话语,很多人从小就听过,它是大人处理纠纷的常见方式。看似轻描淡写,无关紧要,小事化了,殊不知带来的后果非常严重。其中,对于欺凌者,等于直接纵容了欺凌行为;对于受害者,不仅身体受伤,心灵的伤害更严重。廖建勋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学校对于在校学习、生活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学校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在这个案例中,学校或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N8 c+ i/ B, v ` $ T" O) M+ t, v* p. ?1 | m( o 廖建勋建议,家长一方面可以与学校和对方家长进行沟通,要求学校和对方家长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如沟通协调不成,家长也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反映,要求督促学校加强管理和教育,并对可能出现的危险行为进行干预。! l( O+ w. ?9 j I/ s U
$ k/ j4 w) R6 q* }9 `6 n- k “对于类似事件的妥善处理,关键不在教育部门,而在于公安部门。因为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教师存在共同利益关系,应该有第三方或者其他部门的介入。”管华说道。 0 G7 @! C. y- z- i( E$ v. C& t, n4 j( l; Z
(注:文中黄宇、小黄、小程均为化名) 1 x3 ]) P" s" {( s 6 i: S. E- w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