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许垚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四人中毒,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许垚系有预谋地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危害公共安全,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n4 ^0 B& h% H( I. s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宣判。被告人家属、被害人及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等50余人参与旁听。 2 s' h2 l9 m1 c5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