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这就意味着,品格证据、案件发展过程等情节,都可以用于判定被害人说的内容是否真实,从而增强办案法官认定事实的“内心确信”,帮助他排除“合理怀疑”。& [. {; F- F0 g4 G+ ?7 y#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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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的判决中可以看到,除两名被害人的陈述之外,并无其他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强奸事实。但是,二被害人多次陈述的内容较为稳定,且对部分细节的表述非亲身经历不可能得知,符合被害人的年龄、智力水平及认知能力。结合她们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相处地位等因素,可以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 ) s& N% W% q3 X6 V( e" q; `: j- ^2 x$ A' x- E$ t
这段判决意见,就是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的直接体现。, U# f( V5 a4 {& u) ]
' p7 H8 j4 x4 U8 C7 C% y& B: ^以往我们面对证明难题,如果不能用技术去发现更多的证据,就必须接受无法证明的结局。但是,面对特殊案件的特殊证据构造,证据法可以给出新的路径,那就是主客观结合:在客观上,聚焦分析被害人陈述的细节判断真假;在主观上,赋予法官更多的心证自由度,让法官去排除合理怀疑。客观印证只是必要条件,只有加上主观心证,才构成定罪的充分条件。& o, e6 M/ n+ R' \9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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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证明方式的转变,带来了补诉的成功,这是正义的实现,也是本案中被害人——被侵害的“羔羊的胜利”。 5 k7 x( a+ @& j- O4 [8 n " w8 E1 s, v$ e记得媒体报道此案时提到,“据音乐教室里的学生透露,他们曾听到墙那头传来女孩们无声的哭喊。”这些残障学生,她们面对罪恶、面对侵犯的时候,犹如羔羊一样无助。她们的哭喊都是无声的,甚至要在多年以后被听到,甚至听到之后都不能被采信,着实令人心痛。 / g4 C0 n4 }1 P! N: R3 ?- \ L) ^ p
当然,正义的取得并不以牺牲程序、侵犯被告人权利为代价;此类案件的处理,仍要把握“排除合理怀疑”这一重要标准。何谓“合理”,需要在个案中谨慎裁量。智力障碍受害人的陈述能力 % x* c+ u% `$ T3 c- T, c; q! l' `% p/ i% F6 l
本案中的强奸被害人有两名:一位是视力障碍,但她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正常;而另一位存在中度智力障碍,经法院评定为无性防卫能力,无作证能力。 0 w; W S5 ]! ]+ G9 r# J( K: R" C3 R W& I0 R# ?
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的理由也正是这个:既然无作证能力,怎么可以作证呢?$ y. ]5 x' _6 C9 m# u7 O! i
+ N3 S7 @! Z# g. E) P! A那么,我们也要回答这些问题:被害人能理解她说的话吗?她能理解别人对她做的事么?她能提供被害人陈述么?法官又能不能采信呢?' o, d$ |: n b4 J& {' W*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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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许多国家把有智力障碍的证人(含被害人)称为脆弱证人,作证予以一定条件的容许。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对于生理上或精神上有缺陷的证人是否具备作证的能力,实践中大都是通过经验进行判断的。就像如何对待年幼的证人,法律很难找到一个固定的最低年龄作为审查标准。5岁还是1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