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内斯 7 D1 u" a0 Y# b6 B; j; Y 2 z [& w& g I 同意开房≠同意发生关系,普法很重要。( R! W& _6 d: S B; @ w
0 S1 {" V0 j' t. C2 m 作为女性,掌柜认为受害人赵雯的行为是存在瑕疵的。作为成年人,她同意和男网友开房,睡一张床,还表示“2000元可以让你抱着”,这些都带有性暗示。 / u I3 T0 p9 h2 ^5 Q0 V 2 P; L. ?* ]" A 但从法律角度而言,男网友的确有“强奸”之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根据赵雯的说法,她自始至终都拒绝了男网友“发生关系”的要求,且事后马上就报警了。如果她能证明自己被侵犯了,且身体上有伤痕,应该立案并不难。 l' f. C1 }8 U: ~+ d ; H7 X3 R! P. r6 j; [) A 当然,目前这一案件还在补充侦查阶段,且只有受害者的一面之词,所以还很难说。 2 J- A# R' m( S( [, {0 P- v/ i m, v! `$ a
掌柜查了一下,司法实践在认定强奸罪时,一般会结合事前、事中、事后几个方面的要素:一是性行为发生时的资料,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场合、人数,女性身上是否有遭受暴力的伤痕,女性是否饮酒,是否丧失性防卫的能力和意识,女性是否能够自由离开场所等;二是性行为发生之前的资料,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恋爱关系或者互有好感,聊天记录中是否有体现同意发生性关系的资料,前往案发地点的背景和原因等;三是性行为发生之后的资料,发生性关系后报警的时间及原因,事后是否正常交往,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事后的聊天记录等。* O: _4 R9 s! f0 E: {! [( i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