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浏阳一医院院长因受贿获刑,多年后再任公立医院副院长?
日前,网友李先生反映称,曾利用职务之便在业务往来中非法收受贿赂获刑两年的原浏阳市大瑶中心医院院长阳某,如今已通过招录担任浏阳市集里医院副院长。李先生质疑,阳某获刑后再次担任公立医院领导不符合相关规定。
先被聘为临时工,之后当上副院长
一位曾与阳某共事四年的医护人员证实,“阳某此前确因受贿罪获刑两年,缓刑两年。后来因违纪被开除党籍,2004年2月被大瑶镇中心医院辞退。后来到集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当了主治医师。身份是临时工。”
对于上述多部门的回应,李先生表示并不认可。他告诉“阳某当初聘用为集里医院的临时工确实可以,但如今他已经是集里医院的副院长,被双开的人可以担任公立医院的管理层吗?”带着疑问,联系到浏阳市卫生健康局,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是值班人员,不了解情况,请发函或者见面采访。”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则回复称,“请联系集里医院。”集里医院院办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此事。随后,记者先后多次拨打集里医院院长办公室主任电话均提示“正在通话中”更换手机号码后再次致电,该办公室主任回应称,“他的任命程序不归我们医院管,是组织任命的。”
律师:对于被判处缓刑的人,事业单位不应该予以聘用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刘云芳律师表示,公立医院属于事业编制,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刘云芳认为,该院长在原单位犯罪被判处缓刑,原单位给予其开除处分。对于被判处缓刑的人,事业单位不应该予以聘用,这位院长就不能在新的事业单位就职,更不能担任副院长职务。“如果只要求涉嫌犯罪的事业单位开除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员工,而员工还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就职,这就违背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的初衷。没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实施惩戒,达不到应有的刑罚效果。”刘云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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