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绛先生说:“人一旦有了贪念,就注定要失去。”金钱的诱惑实在太大,在这个时代虽说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确实往往不能的,但这也并不是自己踏出法律界限的理由。生不带来死不带去的身外之物,若是为此失去了性命或者带来牢狱之灾,那就得不偿失了。
胡燕是一位三十来岁的已婚妇女,她已经结婚许久了,遇到自己的丈夫会后,她便很少参加工作,虽然丈夫的工作收入并没有达到家财万贯的程度,但是足以让胡燕生活无忧。胡燕的日常也就是逛逛街,做做美容。
十指不沾阳春水的生活让胡燕一直保持着年轻的容貌,爱打扮也爱消费。但是最近不知为何,总是心生烦忧,觉得丈夫陪伴自己的而时间太少。甚至因此还萌生出了要离婚的念头,开始找丈夫闹,觉得是丈夫出轨了。
寺庙是一座正经寺庙,主张清心寡欲,替众生度化苦难。因此,寺庙的和尚都不能沾染七情六欲。胡燕听完好友的介绍之后,更加确定了自己要去寺庙的想法,。说走就走,胡燕每间隔几天,都会去一趟寺庙。
胡燕在寺庙认识了一位住持王某,王某比她大二十多岁,说起话来头头是道。每次胡燕到寺庙之后,都会找王某为自己念经,胡燕会把自己遇到的烦心事告诉王某,让其为自己出谋划策,借了这个心结。
胡燕每每来找王某解心结的时候,都会精心打扮一番,虽对于胡燕来说只是普通的出门日常操作,但对于寺庙这种朴素简洁的地方来说,已经是过于浓妆艳抹了。因此,从未体会过情爱是什么滋味的王某,难免有些动心。
按理说住持应该有极强的自我控制能力,才能称得上是一名合格的住持,但王某却没有守好自身的欲念。胡燕本身正在被感情困住,只希望能够尽快解脱,此时的王某不断开解,不断安慰,胡燕难免感觉到内心的空虚被填满。
在欲望的失控下,王某有了更大的计划,因为王某已经是寺庙的住持身份,德高望重的地位,让其余人不能轻易左右,因此,王某开始挪用“公款”,寺庙的香火钱由住持和“会计”女护法一同控制,王某挪用了这笔钱,作为会计的女护法自然不可能不知晓。
但女护法若此时将这件事抖出来,必定是弊大于利的,弱势两人不吃打掩护,还能捞一笔大的。两人各怀心思,不谋而合地决定“合作共赢”。贪婪可不是轻易能满足的,住持拥有了这笔钱财,就能留住胡燕的心,胡燕才愿意继续保持两人的关系。
2018年4月24日,胡燕再次来到寺庙找王某的时候,开口要一笔大数额的金钱要求,但王某却拿不出这么多钱。因为科技发展,寺庙的香火一年不如一年,王某和女护法已经不能继续做假账了,风险太大,也没有那么多的余额供两人挪用,王某已经满足不了胡燕的要求。
胡燕可不管这么多,她和丈夫的关系已经快要坚持不下去了,她必须在王某这里为自己谋求些利益,来维持自己的舒适生活。可王某却说拿不出来,这让胡燕怎么能接受这个理由,直接威胁王某,若他不给这笔钱,就让这件事情暴露在所有人面前。
胡燕刚想开口,没想到被王某一把捂住了她的口鼻。胡燕用力地挣扎,因为她已经刚开始呼吸困难了,此时精神高度紧绷的王某哪里还能理解胡燕的意思。此刻满脑子都是担心胡燕真的把两人的事情抖出去。
胡燕用尽了全身的力气,但是渐渐缺氧的她已经没有力气挣扎。王某一直保持着不敢发出任何声音,只注意着外面的声音。等他意识到被捂着嘴的胡燕已经更没有任何动静的时候,已经晚了。
在接受警方询问的时候,作为和尚的王某说:她又色又贪。只是因为海燕和胡燕两人之间的事情被人发现,他使用暴力手段控制住胡燕,造成了胡燕死亡的后果,王某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会让胡燕失去生命。因此被法院判定为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而王某的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致使胡燕死亡。但是被害人的家属在王某的哀求之下,决定谅解王某的行为,签下了谅解书。有因为王某在错处犯罪行为之后,自主到公安局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90万元。这场持续了20是余年的低些恋情,终于到此结束了。若是两人都遵守本分,能够控制住自己的欲望,珍惜现有的生活,也不至于走到这一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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