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份题为《关于李家窑村委会强拆大棚的情况反映》的书面反映材料中,王某强陈述了事情经过:本人在李家窑村承租种植温室蔬菜大棚,经当年换种、租金口头协议共8户农户。今年2月15日,李家窑村委员出具了一份名为《李家窑村委会申请温室大棚重建征求意见备忘录》,以乡村振兴、在微信群公示一天为由,让8户承包农户签字、按手印,要求拆除农户个人大棚,否则由施工方予以强拆,责任及损失自行承担。6 |8 ^" X$ N' l* o$ L( F
李家窑村委会在涉嫌违法、违规、违纪的情况下,将本人的大棚拆除后,造成本人损失26.4万元。为此,本人依据 《民法典》第三条、《国家赔偿法》的第四条相关规定,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事实由村委会申请造成,但村委会推诿是8户农户责任,拒绝赔偿经济损失。而乡里不按承租人以经济现场实地受害为依据,没对村委会相关人员进行处理,而是让承租人有能量去起诉去。事实已明摆在那里,这就是乡、村某些干部“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处理方式吗。4 B( M5 p, D* l
其三,青苗补偿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在青苗处于生长期,未收割时,应当给予土地承包人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但在备忘录中,村委在明知大棚内有青苗的情况下,仍然做出了地上附着的青苗不予补偿的不合理规定,完全无视本人利益,侵犯本人的合法权益,更是直接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归地上附着物、苗木所有人所有。 , P# p% t( V" c4 a% J$ p+ A 9 {! O' K' ?5 p' ^& |2 U, [3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