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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村民诉称山林权属认定不公,被分割给邻村引质疑 [打印本页]

作者: 雨荷    时间: 2023-4-13 10:55
标题: 村民诉称山林权属认定不公,被分割给邻村引质疑
村民诉称山林权属认定不公,被分割给邻村引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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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我村土地被当地政府分割给隔壁邻村。几经诉讼,遭遇裁判不公,损害了村民们的合法权益。”近日,广西横州市六景镇那莫村委那岽村经联社的村民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s* o8 I, m1 [. j2 ]
   原一直属于那莫村委那岽村经联社管理和使用的位于南宁市横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哥方”山山林权属,被南宁市政府作出错误认定,将“哥方”山分成两部分,那岽村经联社和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望齐村水通坡一队、二队各占一半的处理决定。那岽村经联社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被自治区政府作出错误复议决定,维持了南宁市政府的决定。' h2 m) b" T4 [8 a7 V
   那莫村委那岽村经联社不服南宁市政府的认定和自治区政府的复议决定,起诉至南宁市中院。南宁市中院(案号:2021桂01行初67号)、自治区高院(案号:2021桂行终67号)未实地调查核实,也未依法采纳相应证据,作出错误的一审、二审裁判,认可南宁市政府的处理决定和自治区政府的复议决定,并驳回那岽村经联社的起诉和上诉。我们认为,两级政府的认定和两级法院的裁判均违背历史客观事实,侵害那莫村委那岽村经联社村集体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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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广西横县(现横州市)六景镇那莫村委那岽村与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望齐村[原邕宁县伶俐乡水通坡(村)]毗邻。自1949年始,到1993年6月之前,“哥方”的山林土地一直由六景镇那莫村委那岽村管理和使用,双方未发生过矛盾和纠纷。
7 q) H6 Y( i* X/ y    1993年7月,因水通坡村民越界到那岽村“哥方岭” 砍柴被阻拦,水通坡村民依仗人多势众开始聚众无理取闹。
5 M- }4 a0 ~) \) T  g    1993年8月17日,遂由六景镇政府和伶俐乡政府作出《关于处理六景镇那岽村与伶俐乡水通村“哥方” 山林纠纷的意见》(以下简称“93意见”)。根据该意见,将“哥方岭”山林权属各占一半的处理决定。按“93意见”第(5)条规定:“本处理意见如有一方不同意,可在十五天内向上一级政府提出申请解决”。1993年8月20日,六景镇那岽村即向横县政府提交不同意处理的理由,但由于两乡镇分别辖属南宁市、南宁地区行署,事情便一直搁置。随后,因“哥方”山山林权属纠纷不断发生激烈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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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南宁市政府、自治区政府、南宁市中院、自治区高院有违历史事实,作出错误认定,损害了那莫村委那岽村经联社村民的正当权益。
8 J% {2 x3 M3 C1 E    一是程序认定方面的问题。1993年8月17日,六景镇政府与伶俐镇政府协商,作出“93意见”,将“哥方”山山林权属各占一半的处理决定。根据当时适用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 i6 T$ k: _" o    因六景镇那莫村与青秀区伶俐镇望齐村水通坡一队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该纠纷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按照当时的行政区域划分,六景镇和伶俐镇政府均不能对该纠纷作出处理。因此,作出的“93意见”违反“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规则。5 o; Q7 \  b+ W9 K% H
    因为“93意见”不是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以不能作为行政行为认定的依据。南宁市政府参照“93意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明显不合法;自治区政府在行政复议阶段,未能及时纠正南宁市政府的处理决定,作出错误的复议决定;南宁市中院、自治区高院未予以查明该意见的来由,未审查其合法性,也未能查清案件事实,做出的判决明显错误。
) n% _% Y- Z9 _, a- h0 n    此外,南宁市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程序涉嫌违法。2018年4月16日,六景镇那莫村委那岽村经联社向南宁市政府提交《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书》,而南宁市政府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解决,也没有履行延迟处理解决的时限。
0 v1 @6 Q. V1 U    2019年3月7日,因南宁市政府迟迟不作出处理决定,六景镇那岽村经联社向自治区政府申诉。自治区政府于2019年6月3日、2020年4月3日两次发出责令,要求南宁市政府依法定期限履行职责。2020年9月18日,南宁市政府在违背事实的情况下,作出“1号处理决定”。此时,南宁市政府的处理决定已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六个月的办理时限。& P# V; @) V( o+ N( l
    二是事实认定方面的问题。自治区高院认定 “‘93意见’作出后,争议双方维持现状多年,并无引发过激矛盾纠纷”,违背客观事实。
6 U- e! b1 o* L& ?7 O) Y   “93意见”作出后,双方的矛盾未得到有效化解,并多次发生群体斗殴事件。2006年至2007年间,因伶俐镇望齐村水通坡一队将六景镇那莫村委那岽村在“哥方”山岭上种植的苗木砍断或拔掉,双方村民发生群体械斗。% P) q+ g6 C2 _
    2012年,横州市(原横县)林业局依职权以横林报(2012)112号文报告南宁市林业局要求调处。南宁市政府收到报告后不履职,不查阅档案,不深入调查研究,不解决实际问题,导致纠纷长期存在。
3 T, c* F: f, j4 E4 x# o0 T' H6 i    2017年11月,六景镇那莫村委那岽村阻止伶俐镇望齐村水通坡一队无证釆伐“哥方”山林木,双方再次发生矛盾。横州市(原横县)林业局再次向南宁市林业局行文报告,要求协助调处,并请求按照桂政函(1999)63号文批复执行原邕宁县和横县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边界线协议书。
9 B& E/ d0 L3 z% L3 ^: I    因此,自治区高院的认定明显错误。以上仅是山林权属确权过程中遭遇到的部分不公平、不合法的问题。那莫村委那岽村经联社所遭遇到的行政行为不当、司法裁判不平,导致经联社村民的合法权益受损。为此,恳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中予以关注,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推动该案启动再审程序,纠正上述错误决定和不公平公正的错误裁判,还那莫村委那岽村经联社一个公平、公正的决定和裁判,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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