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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禽羽公司未经合法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未批先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报批和报批后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违法情形。
# t5 b% r0 e0 S4 m) i * m& Q$ }/ }" Z- J! n' E) x: `德阳市广汉生态环境局给的答复:1、广汉向阳江南肉牛专业合作社已办理了环评,取得了排污许可证,通过了环保验收。该合作社环评中3号车间为待宰车间,实际变更为待宰车间和家禽屠宰线。该变更经过农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出具认可文件,经过专家论证后,在排污许可证和环保验收中均予以确认。 2、广汉禽羽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租用广汉向阳江南肉牛专业合作社3号生产车间从事生产家禽屠宰活动,该车间的家禽屠宰线已包含在广汉向阳江南肉牛专业合作社环保手续中。广汉禽羽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依托广汉向阳江南肉牛专业合作社环保手续在其规定范围内进行生产,无须再重新办理环保手续。2 v! p O7 q) W q. C) {1 Z: A) @8 z
向德阳市纪委监察委检举德阳市广汉生态环境局包庇枉法行为( N" i4 |& S1 F( F+ H$ 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7条、《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本人反映:广汉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纵容当地企业环保程序手续违规作假、包庇被举报人,构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34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6条违规情形,请您处依法处罚相关负责人的不作为乱作为,责令重新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另根据广汉环保局的答复内容,希望您部门介入查处答复内容中的“农业主管部门”核实、“专家”论证江南肉牛屠宰合作社的过程中纳入广汉禽业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厂房改建项目和生产线设备的作假行为,恳请及时处理并予以实名举报人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