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的郑女士称2020年8月,她在安居客App上看中了河北霸州市华山家园一套房产,随后通过安居客App联系到了房产中介曹某。曹某称这套房已经没有了,推荐了杨芬港镇万和新城的一套房产。郑女士说曹某当时表示万和新城是新民居性质,无法办理房产证,因为价格低廉且靠近天津,郑女士最终选择了这套住房。此后,郑女士再次来到新买的房子发现,房子大约宽3米、长12米,加上厨房和卫生间,套内面积约为40平方米,与购房合同中的建筑面积相差近半。“我买的房屋公摊面积约为46%,远超楼市常见的公摊系数,而且购房合同也没有对公摊的具体项目、面积大小等进行说明”。
对此事上海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紫东表示,购房合同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徐紫东律师认为本案中如果购房合同中没有写明公摊的具体部位、面积大小等,则侵犯了郑女士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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