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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民生银行贷款被骗女子,判决书称其是“小老婆”,庭审陈述也遭篡改,当事人:人格...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3-3-9 10:24
标题: 民生银行贷款被骗女子,判决书称其是“小老婆”,庭审陈述也遭篡改,当事人:人格...

* ~8 J7 e2 U8 M% \- V6 E四川女子曹福梅向民生银行申请了一笔80万元的装修贷款,结果分文没得,被银行诉诸法院后,共经历了四次诉讼审理,其中银行败诉两次。在新近于2022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2)川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韦、雷庆中、曹福梅偿还民生银行借款本金749215.46元、违约金及利息近18万元,并承担律师费用6.27余万元;曹福梅提供的三套抵押房产,民生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曹福梅贷款被骗,未实际取得贷款资金,为何此次再审,又一次被裁判承担责任呢?+ t+ a8 u: p: R2 G& R
曹福梅扛下所有全凭证人一面之词?在曹福梅被骗案的前三次审理中,第一次判其败诉;第二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裁判并发回重审;第三次审理时,叙州区法院认为案件涉嫌犯罪,驳回了民生银行的起诉。2022年8月12日,民生银行重新起诉,并在叙州区法院立案。案件的第四次庭审,就谁是贷款人、谁是资金的实际使用人,谁是贷款的偿还人三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曹福梅的代理律师认为,民生银行没有新的实质性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确实充分,不符合诉讼逻辑,故被告曹福梅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驳回。庭审中,案涉80万贷款资金使用最多的王虹雅,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获罪16年正在监狱服刑,只能以视频连线的形式出庭。王虹雅的证言归纳为三点:第一,贷款80万是自己与何魏办的,找的中介人是罗玉江,由于何魏没有贷款资格,将房子过户给曹福梅,后由于曹福梅没有贷款资格,再借名周韦、雷庆中向民生银行贷款,还款也是由周韦提供的银行卡在还款,自己与曹福梅一直有联系;第二,贷款资金自己用了41万(后又说使用30万),周韦取现拿去的16万,后来又给了自己用了,其他的都给何魏用了;第三,谁用了多少就该偿还多少。贷款人周韦称,自己没有获取任何利益,也是受害者(与之前本案审理中多次承认自己拿了16万元,是王虹雅偿还自己的借款相矛盾)。第三人高焕杰,系本案贷款资金发放提供银行卡、协助转移支付的当事人。高焕杰称贷款到账后,就根据其老板罗玉江的要求,悉数转出,自己只拿了2000元的工资。罗玉江在公安的笔录中称,曹福梅知道她是担保人,周韦、雷庆中是主贷人,我对他们说清楚了的。根据上述证人证言,叙州区法院于2022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判决周韦、雷庆中、曹福梅偿还民生银行借款本金749215.46元、违约金及利息近18万元,并承担律师费用6.27余万元;曹福梅提供的三套抵押房产,民生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王虹雅非法集资数亿入狱,周韦、雷庆中夫妇早就转移了名下房产,也就是说,本案的贷款,最终的结果是,叙州区法院全凭一面之词,就让曹福梅扛下了所有。[size=1.056em]
! y" m% S! V/ C1 c[size=1.056em]银行贷款移花接木造假法院移花接木裁判本案此前的多篇报道中,列举多项事实表明,民生银行向法院提供的曹福梅贷款系列文件,存在移花接木的造假痕迹,有多项铁证。此前的庭审法院也查实,曹福梅与周韦、雷庆中夫妇,在贷款前互不认识。此次庭审中,王虹雅、所谓的曹福梅“贷款中介”罗玉江、高焕杰的证言,再次暴露了贷款案中的诸多造假细节和不合逻辑之处。首先,王虹雅声称与何魏商议了曹福梅的80万贷款,由中介去贷款,但全程没有签署任何贷款中介服务的相关文件等实证,全凭口说。事实的真相是,在曹福梅向民生银行申请80万贷款之后,何魏曾与罗玉江签署过一份贷款1050万的中介服务协议,约定服务费用为65万元,但中间人没有让何魏与罗玉江互留联系方式,由于该服务没有实施,故此后双方也无任何联系。何魏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曹福梅贷款被骗、贷款逾期被发现后,民生银行的业务经理蔡志惠,才将罗玉江的电话给到何魏。何魏认为,这是法院将此前曹福梅的贷款与我的贷款混移花接木,拼接而成,曹福梅的贷款,就是我的贷款。其次,贷款资金使用问题,按照王虹雅所说,约有23万给到何魏使用,也没有实证。实际上,根据银行调取的高焕杰资金账户流水显示,无一流向何魏或曹福梅。何魏认为,当年曹福梅的贷款资料,就是银行移花接木、拼造;现在法院裁判曹福梅承担责任,也是在移花接木,在没有实证,全凭证人一张嘴的情况,作出的不公正裁判。2 [0 w$ s8 `# G* U' h
庭审笔录被篡改曹福梅方没签字就判,“小老婆”称呼更不当本案审理过程中,庭审笔录有多处违法篡改等存疑的痕迹。民事诉讼法规定,庭审结束全部诉讼参与人,应当于当天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予以确认,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在5日内确认、签字完成。我们知道,庭审笔录是法院作出判决最主要依据。然而,本案却在2022年12月23日判决作出,到2023年2月8日送达被告律师之后,本案的庭审笔录,于2023年1月19日,2023年2月10日,都有篡改、修改庭审笔录的痕迹。严重的是,本案的庭审笔录,不仅没有让被告曹福梅、被告律师、第三人何魏签字确认,法院及其他人,还在庭审笔录上被告等人的关键证言部分,有篡改、增加第三人的更正意见,意在否定被告曹福梅在法庭上的陈述。基于上述事实,试问叙州区法院,作出本案判决的依据是什么?2023年2月16日下午5时,何魏前往叙州区法院签收本案判决,同时找到主审法官袁洪林,就上述笔录被篡改等违法行为进行沟通。袁洪林说,出现上述情况,是他将庭审笔录邮寄给原告律师梁开春,由梁开春及其原告等人修改确认后,才邮寄回法院。在本案中,袁洪林将与何魏未婚育有两个子女的曹福梅,在判决书中称之为何魏的“小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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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老婆”这一说法非常地不严谨,这一对认定案件事实毫无意义的、几近猥琐的表述语言,出现在严肃的裁判文书中,将来还要发布在裁判文书网上供世人查阅,围观,是非常不合适的,某种意义上而言,是对曹福梅人格的侮辱,一位关注该案的法律人士如此表示。何魏就此也表态说,自己早就与原配离婚,与曹福梅非婚生育子女,并不违法,然而,法官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竟然使用“曹福梅是何魏的小老婆”这样带有侮辱性的词句,有违法理,有违公序良俗,自己和曹福梅将保留追究袁洪林法律责任的权利。! r* w; E1 z% V8 ]% y. d"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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