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当天,万某和女子李某相约于某饭店包间,双方把酒言欢,推杯换盏非常开心的聊了3个多小时,二人把一瓶多白酒都喝光了。聊到投缘处双方直接表示以情人相处,并且万某答应送给女子李某一块金条。
晚上23点左右,二人离开饭店,万某表示现在就回家给女子李某去金条,便扶着有些醉意的李某回到自己家中,而此时女子李某表示自己喝的有点多了,想要洗澡清醒一下。
因此李某边走向浴室,边换了浴衣,看着身材曼妙的李某,万某起了色心,直接跟着闯入了浴室,并且在浴室站着发生了关系。
凌晨1点左右,女子李某接到家人催促其回家的电话,于是便让万某开车送其回家。没想到第二天万某出门就遇到了赶来的女子李某和其母亲,双方发生争执,万某主动提出报警解决。根据相关规定
在警方调查的时候,女子李某对于万某要送自己金条的事表示并不知情,当时自己吃饭的时候就已经喝多了,自己清醒过来的时候发现已经与万某发生过关系了。
而万某却不这样认为,当时双方吃饭的时候确定了情人关系,自己主动送李某一块金条作为见面礼,而且双方关系的时候,李某并没有任何反抗。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
强奸罪的其他手段是指“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一般的醉酒状态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
本案中万某多次表示,当时他们回到自己家后,李某表示自己喝的稍微有点多,想要洗澡清醒一下,但是自己闯入浴室发生关系,女子李某并没有明确反抗。
但女子李某表示,当时自己和万某在酒店吃饭的时候已经神志不清,对于去万某家及家中发生的事情已经不能连贯记忆,而且自己报案后,明确表示了自己不愿意与其发生关系。
由此可见当时女子与万某发生关系的时候,呈现了酒后反应迟缓,判断能力减弱,神志不清的醉酒状态,而在此期间发生关系,可以认定为强奸。
但根据万某前后多次供述,当时在浴室发生关系时是站着发生的,如果没有女子李某的配合,是很难完成的。而且万某在事发后与女子及家属发生争执后,主动选择报警处理问题。并且积极主动说明了当时自己与女子李某发生关系的前因后果,虽然不承认有强奸行为,但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万某家属主动积极赔偿女子李某经济损失,并获得了女子李某的谅解。
最终,法院判决万某强奸罪有期徒刑10个月。
同时提醒大家,喝酒不要贪杯。有些人如果酒喝多了,虽然没有完全到达不省人事的状态,但脑子已经处于迷糊状态,防御能力减弱,甚至“不知反抗”,从而造成让自己无法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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