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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江女子陪老总喝酒,四扎红酒下肚,在宾馆醒来后发现衬衫穿反了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2-12-19 17:15
标题: 浙江女子陪老总喝酒,四扎红酒下肚,在宾馆醒来后发现衬衫穿反了
女性安全是社会中一项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女性相比于男性,生理上处于弱势,因此更容易遭受到伤害。比如酒桌上,男人喝个伶仃大醉,顶多出洋相;女人若是喝断片,说不定会被酒局上的有心之人“趁机而入”。 在浙江余姚,曾发生过这样一起因酒局而起的惨痛案例:离异少妇陈女士是一名酒店营销员,平时工作的内容是为客户订包厢。由于她外形条件姣好,性格活泼开朗,业务水平精湛,在酒店中常年蝉联营销冠军。
陈女士人脉广,认识不少大客户,这其中就有俞老板。他是一位公司的董事,其公司正好位于陈女士工作单位的楼上,因此经常在陈女士这里预订会议室。这天,他又拨通了陈女士的电话,为三天后的项目会议预订包间,陈女士按照往常惯例拿着预订单去楼上找俞老板签字。就在签字中途,俞老板突然邀请她晚上参加酒宴,称宴席上有三位“大名鼎鼎”的老总,可以引荐给她,以便日后增加出单量。
陈女士听闻欣喜若狂,她并未多想,因为俞老板是老客户,此前也曾给她推荐过优质客户,因此她立马就答应了。然而她却没有想到,这次酒局经历,成为她人生的阴影和污点。 晚上,陈女士下班后欣然赴约。在酒桌上,俞老板亲自给她倒红酒,陈女士未作他想,与酒桌上的众人豪饮。作为一个经常应酬、陪酒的营销人员,陈女士甚至比一些久经酒局的男人还能喝,最多可以喝一斤半58度白酒,所以这点红酒她根本不在话下。
在聚会中途,由于陈女士喝了太多酒,突然感到“内急”,于是暂时离开了一下酒桌。等到她回来后,看到刚才空空如也的酒杯又被俞老板斟满红酒,顺手就拿起来尽数灌下去。然而不知为何,这杯红酒却让陈女士困意顿生,她来不及疑惑,就缓缓倒在酒桌上。
等到陈女士再清醒过来时,已经是凌晨一点钟。她刚坐起身,便感到身体有一种熟悉的异样感。并且陈女士发现,她身上的白衬衫有很多褶皱,且被反过来穿着,下半身的西装裙被随意地丢在地板上。很显然,这一夜陈女士身上发生了难以启齿的悲剧。
当第二天白天时,陈女士去派出所报了案。经过检测,她体内确实可以检测出男性的生物证据。根据陈女士的回忆,警方认定,她很有可能被人下药,所以才会失去意识。他们迅速锁定了嫌疑人俞老板,将其控制起来。然而就在此案调查期间,陈女士接到一通荒唐的电话。这通电话是俞老板的哥哥打来的,他隐晦地提到,只要陈女士息事宁人,他可以给出10万元的“补偿费”。陈女士怒气冲冲地把他骂了一顿,决定为自己的权利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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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派出所中,俞老板却否认与陈女士熟识的事实,称他们两人只是第一次打交道。对于陈女士提出曾在宴会上离席,红酒中疑似被下药,俞老板也绝口不提。由于调查时距离此事发生时间过长,警方未能在宴会所在场所提取到相应的证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女士在意识模糊时被人侵害。这起案件最终的结局并未被公开,如果证据充足,那么俞老板及其哥哥有可能涉嫌强J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部分案情披露,侵害陈女士的人可能是俞老板或其哥哥。如果俞老板哥哥是实质的侵害人,那么俞老板及其哥哥可能成立为共同犯罪。俞老板负责下药,成立为从犯,而俞老板哥哥实施强J,为主犯。 另外,在案件发生过后,俞老板的哥哥为了掩藏罪行,曾试图利诱陈女士,这样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辩护人的义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无论俞老板的哥哥是嫌疑人之一,还是嫌疑人家属,他私自联系受害人陈女士,以金钱利诱她改变案件陈述,扰乱司法秩序,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纵观这起案件,我们会发现,陈女士虽然酒量很不错,但依然可能成为被害的对象。女性因酒局遇害的事例数不胜数,归根结底是由于酒桌文化的弊端。在酒桌上,领导劝酒、同伴灌酒,女性基于人情、工作、上级压力,不得不陪酒。如果警惕心不足,很有可能让歹毒之人趁虚而入。在陈女士一例中,她正是由于中途离场,让歹人有机可乘。在酒桌上,杯不离身是基础的安全防范措施,如果中途离开酒桌,再回来时,可以请求服务员更换酒杯。不过保护自我最保险的做法就是直接拒绝饮酒或拒绝参加酒局,虽然工作丢了可以再找,然而人身安全一旦受到侵扰,恐怕再多的金钱也难以弥补。
(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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