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让人痛心的悲剧,不只是男子的坠楼原因,更有对路人被砸死的悲伤,意外的出现都足以让某些问题暴露无遗。
案发的情况到底是怎么样?
路人眼见两人因坠楼的惨状,立即选择报警处理,随后医院的急救人员和民警赶赴现场处理,经过医院的紧急救援,仍然没办法挽回两人的生命。
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可惜却在一瞬间消亡,有人认为跳楼者自杀行为不可取,有人提出需要承担另一名受害者的家庭损失。
原来周某平为附近村民,在小区附近散步的同时捡捡废品,生活条件也能过得下去,只是没想到噩梦就此降临,就在这一天与张某华一同离开人世。在确定前因后果之后,四川乐山市公安局就此事进行通报,“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两人均已当场死亡,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如果说高空抛物的频率在逐渐下降,那么跳楼自杀的行为不知不觉成了危害社会安全感的一种行为,当一个人选择放弃自己的性命,他采取最危险的方式,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嘛?
这需要从两个方面解释,相关的法律都会对此进行比较清楚的罗列。如果自杀者未死,则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如果自杀者已死,免去了刑事责任。
0 S& G" K& m& U: A, w4 P0 n5 B首先是第一条,如果自杀者未死亡,根据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是第二天,如果自杀者已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只能宣判无罪过不起诉。
在这起案件之中,小区物业和死者家属的监管责任,甚至于导致张某华跳楼的情感纠纷对象,都能够成为此事赔偿责任的被告方,一旦张某华还有遗产继承人,还可以就此事要求其用遗产赔偿。
这是一起坠楼悲剧,祸害的绝对不止两个家庭,当两个中年人倒下,他们的背后有多少人为此受害,珍爱生命永远是摆在第一位的,可是祸事已然发生,只能寻求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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