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四川省西昌市的攀西国际商贸城早在2017年底就竣工验收。但至今还有袁怀玉、四川天扬建筑劳务公司等实际施工人的劳务费数千万元没有支付。该项目存在层层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在一审判决中,法院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违法分包方、总承包方以及业主方索要该笔劳务费。但是二审判决对此全盘否定,还支持了违法分包获取点子费,导致实际施工人的劳务费落空。# f; e; Q, b# o( c" P
“违法分包还得到法治保护,我们血汗钱却只能停留在判决书上。按照这个逻辑,法院的这种判例可以向全国推广复制,所有的项目(包括国家项目)可以通过层层违法分包转包,最终业主可以少给钱或不给钱,我们只需要合同法就够了,不需要建筑法。”做了20余年劳务包公的袁怀玉气愤难耐,他说遇到这么诡异的判决还是头一次。
备受争议的适格主体
案件基本事实非常简单:2013年11月23日,西昌鸿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公司)作为业主发包方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签订了《攀西国际商贸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2月24日,中铁公司转手就和四川长锟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锟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其工程内容包括人工和材料(包工包料),中铁公司抽取2%的管理费。此后,自然人袁怀玉、蒋爱民、陈小均以及四川天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扬公司)又分别与长锟公司签订分包合同,长锟公司再收取1%的挂靠费。2017年12月15日,该项目竣工验收。. t( P: ]) ]0 t9 b* e6 S1 i
“这一过程全是受中铁公司的指使,我们在跟长锟公司签订合同前早就进场施工了,合同的对方一直是中铁公司,那会儿我们也不认识长锟公司任何人。两层地下室已经竣工验收了,中铁公司才把所有承包方一并归在长锟公司名下签订劳务合同,同时收走了以前签订的合同,我们有缴纳400万工程保证金的单据以及塔吊进场协议为证”袁怀玉说,长锟公司就是中铁公司内部入围劳务公司,属于“戴帽”公司,中铁公司将项目全部转包给长锟公司就是为了“设局”躲避实际施工人。“长锟公司仅仅派了一个人在工地,就是个空壳公司走账,项目的掌控和管理完全是中铁公司在操作,其管理团队的人员的构成有发放工资表和缴纳社保明细为证。”他介绍称,这样的事前设计为后来的劳务款埋下了伏笔。 " x* {$ @# c& o' {. X" K 在司法诉讼过程中,法院判定了此合同的转包是非法行为,属无效合同,但在裁定中法院又把长锟公司当成合法适格主体判定其承担工程所有债务,又以合同的相对性否定了中铁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建筑法以及相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法规,此案应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实际施工人的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缩水版”的火速结算
天扬公司总经理程登勇拿出的法律资料显示,攀西国际商贸城一期结算时,由鸿博公司与中铁公司结算的价格为3.2亿元。“按照合同约定,事实上涉案工程造价为3.7亿左右。”他说,这中间错算、漏算、少算了5000多万元。/ _+ p* b' L( \
实际施工人称,结算书内容显示已结算项目款项中被莫名扣除近千万元,无任何明细和事实来支撑扣除此款项的缘由。2017年此项目就已经竣工了,中铁公司与业主结算时间为2018年11月份,然而结算书内容却显示,施工文明评分时间为2018年12月12日,综合评分为79.49分。他们的工程是标化施工,多次受到职能部门现场开会表彰,文明施工应该是三次以上动态评分,时间应该在2017年以前,分数应该不低于80分以上,按照规定,80分以上应该是基本取费标准的2倍。“这是中铁公司为了应对诉讼,火速出炉的缩水版结算书,且至今未将电子版结算书发给实际施工人。一共有八个大的项目漏算或者错算,但是他们之间的结算我们插不进去,诉讼中牵涉实际施工人的利益,我们提出异议,法院不予理睬。” m1 S7 ?2 M% w# R. x6 |
相关法学专家表示,结算严重缩水的背后更重要的问题是结算主体错误:中铁公司抽取2%的点子费整体转包给长锟公司,长锟公司又抽取1%的挂靠费,再转给不同的实际施工人。那就应该根据实际施工人来结算,而不是按照发包方和承包方私下结算。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本应该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采信其合理诉求,根据合同和竣工图纸作一次司法结算,事实就清楚了,但法院却始终以问题结算作为采信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