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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情夫两次提议宾馆开房,女子不同意,又提议在车上发生关系,女子杀死情夫报警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2-5-23 17:31
标题: 情夫两次提议宾馆开房,女子不同意,又提议在车上发生关系,女子杀死情夫报警
有第三者的婚姻还会幸福吗?答案是否定的。女子与情人幽会被发现,之后酿成悲剧......
案情回顾
王某在岳阳某批发超市上班,丈夫程某在广州打工谋生,只有在过年的时候回来陪王某呆几天。王某上班的途中,经常遇到来超市进货的李某,一来二去,二人逐渐熟络起来。由于丈夫常年在外,家里有什么事情不能解决的时候,王某就叫李某来解决,李某每次都是随叫随到,二人慢慢发展成情人关系。
王某丈夫不在家,而李某却不一样。李某每天都与她的妻子谢某一起生活,不到一年,程某在一次回家过年时,察觉到了王某的异样,发现了王某出轨的事实。王某也没狡辩,大大方方地承认了。两人年后就去办理了离婚手续,程某心灰意冷地重返广州。离婚后的王某去找李某,向其哭诉,她觉得自己很对不起程某,每天晚上都自责地睡不着觉。李某没有因为出轨而离婚,这令她更加不平衡,晚上需要吃安眠药才能入睡,可是安眠药是处方药不太好买。李某得知后,开车带着王某去了一个医院,买了些安神的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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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二人在一个小店简单地吃了顿午饭,饭后李某建议去开房,王某拒绝了。开车送王某回家的途中,李某再次建议开房,王某还是不同意。
在距离王某家还有2公里的时候,李某突然停下车,想与王某发生关系。王某不同意,踢了李某一脚。李某见王某踢他,瞬间爆发,二人在车内发生厮打。王某因为离婚的事情对李某怀恨在心,拿起车内的一个白色水杯,砸向李某的头部。之后,从包里拿出一把水果刀,连续捅刺李某头部、上半身,此过程大概持续了五分钟左右,李某一动不动没了呼吸。
之后,王某在车内报警:“有人要强奸我,我杀人了。”经鉴定,李涛系被他人持单刃刺器刺破颈部颈内静脉、胸部上腔静脉致急性大出血死亡。警方逮捕王某后,对其开始调查。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应该怎么定性?律师说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
庭审现场上,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李某两次提议与王某发生关系,王某均未同意,这已经导致其心中埋下了恨的种子。李某停车后,准备在车上与王某发生关系,被拒绝后恼羞成怒殴打王某。
王某进行反击,制止李某继续实施侵害,系正当防卫。法院驳回了王某辩护律师的观点,根据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显示,李某被王某拒绝后,并没有采取实际行动,反而是王某先用脚将他踢开,随后用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的水果刀,朝李某头部及上半身连捅数十刀。李某虽提议发生关系,但王某完全可以拒绝,并且前面两次拒绝后,李某均未对王某有任何暴力行为,第三次又征求王红的意见,而不是强迫王某。李某并未对王某有任何不法侵害行为,王某的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王某案发后,主动报警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从轻判罚。最后,王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当且仅当满足这五个要件时,才构成正当防卫。
本案中,不法侵害没有产生(强奸),王某先踢李某,导致二人扭打在一起。王某的行为有一定的防卫性,但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故不构成正当防卫。婚姻生活中,一方出轨后,感情就难以修补。李某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王某终身只能在监狱度过。这段感情中,程某及时止损,受伤最大的莫过于李某的妻子。对此案,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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