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朱某并没有气馁,为了引起小娜的注意,每当小娜直播时,朱某都会疯狂地向小娜打赏礼物,一来二去,朱某成功引起了小娜的注意,小娜还会主动跟朱某聊天。
朱某见聊得差不多了,就约小娜线下酒店见面,不出意外,小娜答应了朱某的要求。
朱某提前开好房间,并把房间号发给小娜,小娜到来后,两人很自然地发生了关系。事后,小娜向朱某提及某品牌新出的一款包包,身为老司机的朱某,心领神会,马上向小娜转了6000元让小娜去买包。
当两人准备离开时,恰逢民警查房,民警见两人岁数相差比较大,并对两人进行了简单的询问。谁知两人竟然连对方的名字都无法叫出,民警就起了疑心,当民警查看了两人的手机,发现两人手机中居然有6000元的交易记录,民警马上将两人带回所里。
朱某不服,提起了复议。
朱某认为,他与小娜是相互吸引发生关系,并非嫖娼。两人自始至终都没有达成卖淫嫖娼协议,6000元是他赠与小娜的,并非嫖资。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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