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后,广东的曾女士将前夫诉至法院,索要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曾女士称,11年的婚姻里,丈夫长期不务正业,常年出轨。"我甚至为他能工作,为他购买车辆从事网约车业务,但他却用该车辆与别的女性偷情。"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曾女士前夫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曾女士起诉称,由于男方长期出轨导致双方离婚,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被告存在的主要过错如下:1.二人共同居住期间内,朱先生与邻居相处不融洽,非常恶劣,导致曾女士患有精神疾病;2.曾女士为朱先生购买车辆跑网约车,但朱先生却将车辆用于出轨,后将车辆转卖,导致曾女士经济损失10万元;3.二人婚生子患有多动症,一年花费1万多元治疗费,但这些费用全由曾女士支出,朱先生从未作出任何贡献,朱先生多年不但从未出钱,也未出力照顾过小孩;4.二人结婚多年,朱先生没有认真工作过,即使有工作也是短暂的;此外,朱先生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多个女子存在不正当关系,且染上疾病。虽曾女士多次要求朱先生与其他女人断绝关系,且要求其书写保证书,但其仍死性不改,最后拿着假的诊断证明骗取与曾女士离婚。为此,曾女士还提交了朱先生签署的《合同》《承诺书》主张朱先生在婚内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其中,2018年5月的《合同》中载明,朱先生曾向曾女士承诺与案外人分手,不与其继续联系等。法院一审认为,朱先生在与曾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出轨,该行为违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可以参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夫妻双方互相忠实,这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朱先生在离婚协议中确认对婚姻存在不忠实的行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并最终离婚,对曾女士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本案中曾女士与朱先生协议离婚,且协议离婚中也未涉及损害责任问题,曾女士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起诉要求朱先生支付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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