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亲过程中,不论男女总是对于相亲的另一方含有一种考察的态度,力图尽量通过一次约会能够弄清楚对方的财力、学历、性格等特点,看出是否适合自己。
这种考察本来无可厚非,属于当事人双向选择的必然过程,但部分相亲者的做法却引起了人们的愤慨,乃至气得另一方逃之夭夭产生了法律纠纷。
两人认识不久后,便约定了第一次见面的时间和地点。因为希望给对方能留下一个最好的初印象,刘某主动提出自己请客,并约在了当地一家比较高档的饭店。
令刘某意外的是,约会当天女孩并不是孤身赴会,也不像网上小视频那样和几个闺蜜联合来考察自己,而是带领了一支浩浩荡荡23人的亲戚大军。
看到这支大军后,刘某虽然心中不忿,但为了相亲成功还是强颜欢笑,将众人迎进了饭店,想着为了面子大出血一把,最终23名亲戚总共占满了两个包间四个酒桌!
由于客人数量实在太多,刘某和张某竟然被迫分别在两个包厢照顾客人,两个相亲对象搞笑地在约会中根本就没怎么见到过对方,更别说聊天了。
仔细查看账单后,刘某发现对方包厢不但饮食花钱很多,竟然还拿了不少高档烟酒,其数量明显是要带走。刘某至此再也难忍心中愤怒,拔腿就走,逃之夭夭。
由于这场饭局实在不像相亲,酒店方还以为是亲戚聚会,并且对方还有大量人员留在酒店内,因此服务人员对于刘某询问帐单后离开的行为也没有在意,自然也没有阻止。
回到家中的张某也明白了自己此举的不妥,便主动向刘某提出希望这顿饭AA制,双方平分。但刘某则直接拒绝了这一提议,他表示自己只会负责自己包厢的消费,将四千余元转给了张某。
听到对方这样说,理亏的张某没有再纠缠刘某,而是在家族群中向亲戚们说明了情况,希望能分摊饭钱,但众人看到要自己出钱,果然吵了起来。
还有人提出,相亲难道不是都由男方出钱吗?最终,大部分人还是给女子转了钱,但对刘某纷纷表示了不满,认为其太过斤斤计较。
1.逃单是犯罪吗?属于什么罪名?
逃单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甚至说可能仅次于偷盗案件的数量。但逃单到底属不属于犯罪,属于什么罪名的犯罪,争议是十分巨大的。目前对于逃单这一行为,普遍的司法裁判观点有三种:诈骗罪、盗窃罪和无罪,那么何种是主流观点呢?
恐怕大部分人都不会想到,逃单无罪是其中最普遍的观点,获得了大部分支持,我国目前也普遍没有逃单犯罪的案件,这是为什么呢?首先对于诈骗罪来说,其要求犯罪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在逃单行为中,一般的逃单行为,如本案中的“偷跑”,偷偷溜走虽然可能使老板陷入了错误认识(对方还在饭店内),但并没有诈骗罪中要求的财产处分行为。
具体而言,在法律意义上老板并没有真正地将饭菜这一财物交付给逃单者,因为其必然会向逃单者追债,逃单者事实上可以认为是交付了自己的债权,两者是一个合法的民事合同,只是逃单者没有履行这一合同。
! ? ^( H- S4 k& D* \6 f& M. ]同理而言,如果将逃单行为视为”欠债不还“,那么就很容易理解其为何也不属于盗窃罪了。因为逃单者没有剥夺债权人的财产性利益,老板依然享有债权,逃单者依然负担债务,在法律上其没有能将老板的财产转移给自己占有。
综上所述,目前普遍观点是逃单者属于民事违约行为。其是在进入饭店时和饭店签订了交易合同,但在收到货物后没有支付价款,或许应当支付给老板违约金,但不能对其进行定罪处罚。.本案中的刘某是否应当按此前承诺负担所有费用?
本案中刘某在到达饭店前确实对张某有过承诺,即“这顿饭我做东请客”,因此按照正常情况可以视为其向对方赠与了这顿饭的价值。
但应注意到,在双方口头达成这一合同时,刘某仅想请女子一人,不可能知道张某会带来众多亲戚,其23名亲戚的数量也显然超出常理,不可能属于刘某默示允许的范围。
因此,本案中的刘某仅对张某有一份赠与的义务,其仅仅只需要负担他自己和张某平均下来的饭钱共计1300元即可。剩下的近两万元饭钱应由张某和她的亲戚自行承担。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你认为刘某应该付钱吗?
- a6 t' ?+ ~5 F r5 ]欢迎光临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https://icbw.com.cn/)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