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湖南省临湘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征收本人国有出让土地补偿不到位,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多年来,几经诉讼,至今仍未能得到公正解决。”近日,原湖南省临湘市全盛宾馆业主(三星级)姚胜全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 I. E4 e& R& j5 T! h 1995年在临湘市金桥工业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分3次受让国有出让土地。2013年市里成立临湖三期工程指挥部,将原107国道加宽,两次征收我土地1729平方米未补偿到位。2017年我起诉至岳阳市中院,15个月下判,至今4年之久,由岳阳市君山行政法院重审、市中院和省高院以临时使用土地费和名为出让但实为出租等理由,隐匿原告证据,作出错误判决与裁定。' D) K1 [; E) v3 R" i/ w, W7 l
; u! b' ]' }- o* g5 N, x5 h# C其一,土地权属的事实。临湘县1992年10月14日向岳阳市体改委请示,决定开发金桥工业区,并对工业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1992年10月29日,经岳阳市体改委批复同意建立临湘县金桥路工业开发区。1992年12月11日,临湘县计划委员会通知成立临湘县金桥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金桥公司)。1992年7月3日,城关镇通知以高速度、高标准、高质量开发金桥路,。开发区成立金桥路开发区指挥部。 % Q z! G& R2 e( P 当时临湘县是在特殊历史时期成立金桥路工业开发区和金桥房地产公司,我受让的土地是金桥公司以招商引资的形式与我签订的出让合同,是工业区唯一的一家民营企业,也是工业区唯一以合同形式出让的预留地。金桥公司出让土地是政府行为,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出让土地。% b* N' F, i- F' O7 A
1992年12月1日,临湘县政府颁发了《临湘县金桥路工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在县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县国土管理局以国有土地产权代表的身份,将商业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指定地块、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例,提供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十条第六款:“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S8 }- {! C; B7 M, K5 m; R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受让的土地是向金桥公司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的。根据第十条第六款规定,未办证金桥公司应负有赔偿责任。根据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就是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也是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不管是违约也好,还是征收补偿也好,都应由被告负责赔偿。 $ P; ]0 l' `4 k- ]9 j) I% |/ w 土地权受让协议。1995年10月20日,金桥公司与我签订的《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附属协议》第一条:“转让土地位置和面积。按照规划要求,乙方选定在107国道南面,离金桥路西面70米,107国道临街面宽32米,平行金桥路往南延伸105米长。” 第三条:“转让手续办理。甲方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受让合同书,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其税费由甲方负担,其中工本费由乙方承担。”8 J6 n1 G7 F( n4 p# o
1996年5月9日《土地出让附属协议书》第六条:“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私人住宅建房证、规费由甲方负责交纳,工本费由乙方负责交纳。” - z* Q. V9 R0 ^1 l c 2001年7月22日《关于金桥公司与全盛宾馆毗邻通道规划以及土地出让协议书》第七条:“有关手续办理费用。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土地出让合同书,土地使用权证、规费由甲方负责,工本费由乙方负责。”预留地在105米之内,由甲方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税费由甲方负责,未办证是金桥公司违约。 9 I. r1 I# h G' R0 u9 K8 Z 以上证据充分证明,我受让的预留地是合法的,是金桥公司与我签订三份出让协议,并支付了相应对价而取得的。是改革开放政府在招商引资遗留的历史问题,是当时法律和政策所允许的。金桥公司出让预留地是历史的错误,是改革开放政府在招商引资的形式下遗留的产物。政府在历史转折时期留下的错误,应由政府纠正,不是甩包袱、推脱、转移给受害人。应站在历史的角度,妥善解决历史的遗留问题。 % ], x* N: ?" v3 a#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