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6日凌晨3时许,闫某待丈夫熟睡后给方某发送了信息,方某持事先准备好的两把橡胶锤来到闫某家门外蹲守。闫某借上厕所之机打开屋门,带方某进入屋内,接过方某手中的一把橡胶在熟睡中的丈夫头部击打两下,方某亦持橡胶锤在闫某丈夫头部击打。
闫某丈夫醒后奋力反抗呼救,方某便跳上土炕骑跨在他身上掐其脖颈,二人随后撕打到地面,方某继续掐捏其脖颈,闫某又用手、衣物堵塞其口鼻。闫某丈夫挣脱跑到屋外院中,方某追来将其按倒在地继续掐捏其脖颈。因闫某丈夫的大哥居住在隔壁,闻讯赶来阻止,方某、闫某先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闫某丈夫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落网后相互推责,法院:以共犯论处
一审法院判决方某与闫某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方某上诉称,他没有与闫某共同谋杀其丈夫,只是案发前给闫某提供了两把橡胶锤,并没有持橡胶锤击打其丈夫。他在共同犯罪中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闫某则表示,这件事情的发生是方某看不惯她丈夫经常打她,想帮忙教训对方。事情发生后两人都后悔了,就一起投案自首。她认为两人的行为是故意伤害,不是故意杀人。
到底是谁想要杀人,闫某与方某的供述中也各执一词。
方某称:“闫某提出来让我和她把她丈夫打死,然后谎称是病死的,我也就同意了。……视频聊天时闫某提出找一个晚上,趁她丈夫睡熟的时候,让我和她用棒子或锤子把她丈夫打死。我提出用橡皮锤打,看不出来伤。”
闫某则表示“最初方某说想个办法把我丈夫弄死,他说了之后我也同意。……3月5日下午,我给方某发微信,说今晚是个机会,等我丈夫睡着了,我们用橡胶锤把他打死。”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上诉人虽对谁先提议打死被害人各执一词,且当庭以记不清楚辩解,但二人对共同预谋打死被害人的基本事实无异议。案发当天,二人通过移动电话多次联系商议,半夜三点多,闫某发微信让方某“起”,方某持事先准备好的橡胶锤在被害人家门外蹲守,等闫某打开房门,故二人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二上诉人共同实施了杀害闫某丈夫的行为(未遂),综上,二上诉人的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且二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且方某与闫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为达到一起共同生活的目的,图谋杀害闫某丈夫,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但二人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原判对其处以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量刑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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