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披露了案件过程,2021年5月20日21时左右,被告人齐某某在沈阳市沈北新区其租住的房屋内,违背被害人蒋某的意愿,使用暴力强行与蒋某发生性关系,次日上午,蒋某报警称自己被强奸。
蒋某对办案人员陈述道,齐某某是她的前男友,两人交往3年多,2021年1月分手,分手3个月后,齐某某主动找她聊天,又在她离职后邀请她到自己的空房子住,于是她搬了过去,并表示会付房租。
蒋某说,事发当天,齐某某说“今天就要把你灌多”,晚上两人一起吃饭、喝酒,并一起回到了租住的小区,当时齐某某说要送她上去,她不允许,两人拽扯,齐某某把她背上楼后没有按照原先答应的离开,还在自己说了“碰我就报警”后实施强奸,不顾自己挣扎。蒋某说,她当时很厌烦齐某某,说了一些激怒对方的话,齐某某就非常愤怒,撕扯她的衣服。
最终,蒋某对齐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蒋某认为,她与齐某某恋爱6年有余,感情较为稳定,且未来将要谈婚论嫁,因此请求对齐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其没有使用暴力,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其愿意认罪认罚。齐某某的辩护人认为,齐某某主观上不存在强奸被害人的直接故意,也没有采取任何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足以令蒋某在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处于不知或无法反抗的境地,指控其犯强奸罪证据不足,此外,两人处于未婚男女恋爱关系,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主观恶性不大,应从轻、减轻处罚。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齐某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齐某某虽明知被害人报警而没有离开现场,但根据其庭审的供述,其没有离开案发现场是认为双方系情侣间的一般纠纷,没有认识到是犯罪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2021年12月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齐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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