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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怀疑妻子出轨,脱下妻子裤子猛抽,民警上门丈夫竟说家暴理所应当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2-1-19 10:47
标题: 怀疑妻子出轨,脱下妻子裤子猛抽,民警上门丈夫竟说家暴理所应当
男子强行脱下妻子裤子,用橡胶皮管猛力抽打妻子屁股及大腿,妻子无奈报警。警察找上门时,男子竟振振有辞地说这是他的家事,妻子出轨,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理所应当。这是前不久发生的警察处置家庭暴力的场景。
夫妻互为忠实义务这是婚姻法赋予夫妻的基本义务,也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如果夫妻之间连最基本的忠实义务都不复存在,双方各有心眼,各玩各的,婚姻关系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如果婚后一方出轨,是对夫妻感情的极大亵渎,选择离婚,各自开始新的生活可能就是最好的选择。同时,我国婚姻法也赋予了无过错方离婚后,在共同财产分配及过错损害赔偿等方面的优越权,因此,一旦出现婚后出轨的问题,离婚对任何一方都是最好的选择。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无论从财产角度,还是从家庭关系及人格角度,没有一方比另一方有更优越的权利,夫妻互为独立人格,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无论一方有何错误,依法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另一方无权实施家庭暴力,严重持续性的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予以刑罚处罚,尚无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那些正在实施或有暴力倾向的夫妻们,如果遇到家庭暴力,勇敢拿起法律武器,让施暴者受到法律的应有惩罚,懦弱不是最好的选项,只会令实施家庭暴力者变本加励,更加肆无忌惮。
+ _ G# i* g) r( B) x家庭暴力及其成因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针对的对象既有女性,也有男性或父母针对子女等。家庭暴力具有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因此,遇有家暴时,应及时维权,防止家暴成为另一方的家常便饭,稍不顺心就挥起拳头,忍气吞声不会唤醒家暴者的良知,只会招致其变本加励。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产生原因来自方方面面,既有历史原因,如受传统观念影响,如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等观念,妻子依附于丈夫;也有经济方面的原因,如大多数中国家庭仍存在着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分工模式,导致部分妇女经济不独立,特别是农村妇女,经济对丈夫有着较强的依附性,长期忍受家庭暴力;还有个人素质及法律水平问题,如部分女性不同程度存在文化低,法制观念淡薄,不知如何寻求法律保护,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等等。
家庭暴力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严重持续的的家庭暴力,可能会涉嫌如下犯罪。
● 家暴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家庭暴力实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
● 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处死刑。
● 家庭暴力实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员结婚和离婚自由的,同样触犯刑法,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被家暴者可以采取的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反家暴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规定,当遇到家庭暴力时,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已的权益。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反家暴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向公安机关报案反家暴法明确,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暴法首次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可以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结语:为有效扼制家庭暴力现象,依法维护健康有序的婚姻家庭关系,2016年3月1日起实施了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该法赋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同的维权渠道,如各级妇联组织、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法院都是反家庭暴力的维单位,受害人可以根据不同需要,依法向不同部门主张权利,以保护自已的人身权,制止及惩罚家庭暴力实施者。夫妻家庭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是另一方的私有财产,一方过错另一方应依法维护自已的权益,以家庭暴力手段惩罚另一方的过错,于法不容,于理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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