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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女司机帮找失足女未果以身相许,因价格起争执,乘客杀人潜逃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2-1-4 11:23
标题: 女司机帮找失足女未果以身相许,因价格起争执,乘客杀人潜逃
当时,案发新疆昌州。男子万某搭乘杨某的出租车,在车上杨某得知万某意图嫖娼,于是提出给自己100元钱可以帮他找,万某便给了杨某100元钱,可是杨某转了几圈仍未找到。杨某称愿意以200元的价格与万某发生一次关系,于是万某便又给杨某100元钱,随后在一土坡处两人发生了关系。因价格问题发生争执,万某返回出租车上取得一根塑料绳将杨某的双手绑住,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刺向了杨某的面颈部,致杨某当场死亡。
随后,万某到出租车上将之前给杨某的200元钱、杨某的100多元零钱以及一部手机拿走潜逃。不久前,潜逃近二十年的万某被抓获归案,目前案件已由检方提起公诉。 本案是发生于20年前的一起恶性刑事案件,不久前,潜逃20多年的犯罪嫌疑人万某被抓获,案件可能还涉及追诉时效问题,在此不作评论。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就万某的行为定性,谈谈看法。
万某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自主权或性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关系的自己决定权。
强奸罪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共同构成,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使得被害妇女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达到其奸淫的目的。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而强奸罪的手段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体现,因此,没有手段行为,如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的,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是强奸行为。 本案中,万某与杨某发生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理由为:杨某与万某达成200元发生一次关系的协议后,基于赚钱的动机,杨某与万某发生了关系,在两人发生关系当时,基于赚200块钱的动机,杨某实际上放弃了对自己性自主权的承诺,阻却了万某强奸罪的成立。基于另一个理由,由于存在有效的被害人承诺,杨某自愿与万某发生关系,不存在强奸罪的手段行为,也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基于此,万某也不构成强奸罪。
万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是人类一切活动的起点,故意杀人罪是传统的重罪之一,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侦查机关一直秉持着“命案必破”的理念,随着刑事侦查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大数据为案件侦查上的应用,一个个命案积案得以破获,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的惩处,让被害人在九泉之下得以安息和告慰。
故意杀人罪中的“杀人”行为是类型化的行为,是具有导致他人死亡危险的行为,不是所有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均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区别于故意伤害致死中的伤害行为,及各种过失犯罪中的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等。判断一个是行为是杀人行为还是伤害行为,应采用类型化的杀人行为规制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行为人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打击的力度、打击的次数等综合判断,是杀人行为还是伤害行为,从而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内容。不轻信口供,不刑讯逼供,遏制冤假错案的发生。
本案中,万某基于杀人灭口或取财的动机,采取捆绑、刀刺杨某颈部等致命部位的方式,将杨某杀死,万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本案中,万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万某涉嫌盗窃罪(或行为)还是侵占罪(或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死者是否占有随身财物,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死者占有否定说”认为,行为人基于其他目的将被害人杀死后,产生非法占有死者财物的目的而取得死者随身财物,死者不再占有随身财物,根据该观点,本案中万某将杨某杀死后,杨某随身财物不再由杨某占有,因此,万某涉嫌侵占罪。
“死者占有肯定说”认为,上述情况下,死者杨某仍占有随身财物,万某杀死杨某后,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涉嫌盗窃罪。
本文支持“死者占有否定说”,认为本案中,万某拿走杨某钱及手机的行为,涉嫌侵占罪。当然,本案中,万某侵占数额不一定达到侵占罪的标准,或涉嫌行政违法行为。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万某不构成强奸罪。万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两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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