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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名妇女被抓到偷窃时,为了避免责罚,与主人发生关系后竟报警!如何评价该案例?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1-12-27 12:06
标题: 一名妇女被抓到偷窃时,为了避免责罚,与主人发生关系后竟报警!如何评价该案例?
刘从单位辞职后,经营了一家小型超市。他的生意不景气,几乎无法经营。月底,发现一种护肤品连续两个月与账户不符。有六件短货,价值六百多元。刘拿出监控录像,发现一些可疑的东西。在监控过程中,发现最近一名30岁的孙女士不断出现在超市的护肤柜中。他继续查看录像,发现这位女士每次都空手走出超市。因此,刘怀疑护肤品的丢失与该女性有关,因此他调整了监控区域,重点监控护肤柜。
几天后,这名妇女再次走进超市,走向护肤柜。刘很快观看了监控。果然,这位女士很快把两种护肤品放进口袋,假装选择了其他商品,于是她看了看,走到超市门口。刘迅速上前控制该女子,并从其口袋中找到被盗的护肤品。孙承认多次盗窃护肤品的事实。根据短缺的数量,刘建议要求孙补交800元,并支付200元罚款。
中午,超市里没有顾客。孙先生提议用肉赔偿代替1000元。当刘翔看到孙悦非常漂亮时,他同意了孙悦的要求。在那之后,孙认为他遭受了损失。他以取得证据为理由,要求刘赔偿600元。刘拒绝了,孙报了警,被强奸了。
当一名妇女被抓到偷窃时,为了避免罚款,她在与主人发生关系后报警。如何评估该案例?
在这起案件中,刘的货物不断被盗。在发现真相后,刘的实践并不过分,但刘接受了孙的过分要求,他的行为值得道德上的负面评价。孙的行为是普通人无法想象的,值得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估。以下观点基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理论。评价孙的行为
01孙某盗窃护肤品涉嫌盗窃
盗窃罪是指以和平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合法利益是他人占有财产。因此,盗窃罪是一种破坏占有的犯罪,它不同于侵占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多次的,有盗窃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盗窃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的公私财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在本案中,孙某盗窃案的总价值为800元,无法满足大量盗窃的要求。但根据《解释》第3条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在本案中,孙某在两个月内盗窃了三次,每次盗窃财产都值得刑法鉴定。因此,在本案中,孙涉嫌盗
02孙某索要600元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在这起案件中,孙威胁刘强奸他,并向孙索要600元,这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和处罚法的勒索行为。刘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的基本特征是违背妇女的意愿。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被谋杀妇女处于不敢抵抗、无法抵抗或不知道抵抗的状态,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此,强奸罪的手段行为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有着内在的外在关系,即如果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而没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就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另外,由于缺乏手段行为,如果他在这种情况下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则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因此,不能将其评估为强奸。
强奸手段,如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必须足以使被谋杀的妇女不敢抵抗、无法抵抗或不知道如何抵抗,这样才能将此类行为评定为强奸。在实践中常见的所谓半腿、轻微暴力或胁迫,不能作为强奸的手段。同样,这种行为也是由于强奸罪的手段,这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在本案中,当刘抓到余某时,他提议补足货款并处以200元罚款,这不足以让孙某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也不能被视为强奸的强制手段。因此,在本案中,刘某不构成强奸罪。
结论:通过以上分析,本案孙某涉嫌盗窃、敲诈勒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刘与孙之间存在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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