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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男子坐女子出租车,女子提出200元发生性关系,价格争执杀死女子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1-12-23 16:25
标题: 男子坐女子出租车,女子提出200元发生性关系,价格争执杀死女子
男子意图嫖娼,乘坐被害女子驾驶的出租车找小姐,女子提出给其200元同意发生性关系,男子提议在车上,女子未同意,男子杀死女子。 2002年6月19日下午,万某某从玛纳斯县前往石河子市意图嫖娼未果,搭乘被害人杨某驾驶的出租车欲返回玛纳斯县。

万某某上车后坐在副驾驶座位,经交谈杨某得知万某某来石河子的意图是“找小姐”,提出给自己100元钱可以帮他找,万某某便给了杨某100元钱,杨某驾驶出租车在石河子市老街附近转了几圈仍未找到,便应万某某要求返回玛纳斯县汽车站附近。到达后二人经商议,杨某愿意以200元的价格与万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于是万某某又付给杨某100元钱。二人驾车来到玛纳斯县一个村的某处,万某某提出在车上发生性关系,杨某没有同意,随后二人在距离出租车停车地点路边约30米远的一个土坑内发生了性关系。

期间二人因价格问题发生争执,万某某心生怨恨,事后返回出租车上取得一根塑料绳在土坑内将杨某的双手绑住,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杨某的面部、颈部划了数刀,又向杨某背腹部捅了一刀并挑了一下,致杨某当场死亡。

万某某作案后到出租车上将之前给杨某的200元钱、杨某的100多元零钱以及一部小灵通手机拿走潜逃。经法医鉴定,死者杨某系被刃类锐器刺破肝脏、肾动脉失血过多死亡。

万某某直至2020年才被抓获归案。


" F% s+ B: u6 ]2 r本案的法律问题,万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该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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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案说法,万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万某某和被害女子杨某因发生性关系的地点以及价格问题产生纠纷,万某某心生怨恨,绑住杨某后,用匕首捅向杨某,致杨某当场死亡,万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万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杨某和万某某发生性关系,系杨某主动提出给其200元同意自愿同万某某发生性关系,万某某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因此万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本案案发是在2002年,万某某直到2020年才被抓获,时隔这么多年,法律还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吗?会被判处什么刑罚呢?这里面涉及一个专业术语,追诉时效问题。简单说,就是什么情况下应该追究万某某的刑事责任。

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万某某在杀害杨某之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进行侦查,因此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意思就是不论万某某潜逃多少年,都应当追究万某某的刑事责任。如果当时杨某死亡案件,公安机关没有/p>

根据法律规定,万某某应当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于本案如何看待呢,万某某应该怎么量刑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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