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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河南男子多次侵犯发廊女老板,竟以消耗大索要营养费,她崩溃报警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1-12-8 11:21
标题: 河南男子多次侵犯发廊女老板,竟以消耗大索要营养费,她崩溃报警
虽说现在是一个法治社会,但人们对法律认知不全,特别是在一些偏僻的地区,人们更加无法正确认识到法律。
在一些农村地区,发生的“强奸罪”一般都会选择息事宁人,因为在她们的观念当中,发生了这种事就是丢人,然而容忍只会让罪犯更加猖獗。
河南就发生了一起非常荒唐的案件。 姜某夫妇都是河南本地人,但丈夫为了一家人的生计常年在外打工,姜某就在家里面照顾一家老小,随着生活越来越好,姜某又在镇上开了一家美容美发店,生活虽然不是特别好,但也能维持家中的一些开销。
2016年,来自湖北的黄某来店里面剪头发,他看到姜某人长得很漂亮,店里面又只有她一个人,黄某也生起了一些想法,黄某旁敲侧击了一下姜某的家庭,言语之间又非常轻薄,但姜某出于礼貌,始终都非常和善。
此后每隔几天,黄某就找洗头发、剪头发等各种借口出入理发店,一来二去两人也认识了。
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黄某趁着理发店即将关门之际又找到了姜某,表示要打理一下头发,姜某也不好赶他走,反正打理头发又不要多久,没想到黄某一走进来就强行抱住了姜某,强行实施了犯罪行为。 姜某近乎崩溃,但这件事要是传出去家里人会怎么看她?姜某没有选择报警,次日黄某又来了,又想实施犯罪行为,但姜某称自己正处于生理期,黄某不信,后来经过检查这才离开。
姜某知道等自己生理期一过,黄某肯定会再次找上门,她打算关一段时间店,再不行就搬走,然而黄某似乎是跟踪过她,连她租房都找到了,若不是她谨慎没有开门恐怕又让他得逞了。
姜某不仅退了租房,就连门面也退掉了,她打算另找一个地方开店,然而每一次搬家,黄某都能找上门来。
2016年10月,姜某已经躲了黄某两个多月,这段时间黄某没有出现,她觉得黄某已经放弃了,她又租下了一个小店面经营理发店,令他没想到他不知道从哪里打探到了自己重新开店的消息,再一次找上了门。 在姜某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又以“身体消耗过大”为由向她索要一笔“营养费”,姜某顿时就懵了,但是在黄某的威胁下,姜某也只是给他一笔钱,黄某要20元的“营养费”,姜某就就表示给他50元,以后不要再来找她了,否则就报警。
黄某有恃无恐,认为姜某要报警早就报警了,不会等到现在。
过了几天黄某再次上门,姜某也是看清了现实,她选择了报警;黄某也知道自己逃脱不了,主动投案自首,供述了他跟黄某之间的恩恩怨怨,黄某认为姜某是留守妇女,而且跟丈夫感情不是特别好,他本打算趁虚而入,但没有得到她的感觉,所以就得到她的人。
黄某还认为自己跟姜某还是有一些感情的,毕竟她一直都没有报警。
不管黄某的内心是如何认为的,他强迫姜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黄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黄某数次以暴力的行为强迫被害人发生关系,应当从重处罚,在三次犯罪中,其中一个因被害人生理期而放弃犯罪行为,应当构成犯罪中止,应当酌减轻处罚至于黄某索要“营养费”的行为还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虽然有一定的威胁行为,但姜某在主观意识上也希望通过金钱来摆脱黄某,黄某索要“营养费”的行为难以构成抢劫罪。
经过法院审理,以强奸罪判其4年有期徒刑。
姜某原本可以更早结束黄某的纠缠,但是她却保留了一定守旧观念,认为这是一种“丢脸”的行为,同时也说明,姜某和一部分的人对于法律认知不全,若是能够准确认识到这起案件的恶劣性质,也不会发生这么荒唐的事。
有时候“宽容”只会让犯罪频繁发生,只有零容忍的态度,才能遏制犯罪,这不仅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家人、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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