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初,小松西夏公司还派人到石料场来过几次维修,但后来小松西夏公司不但不派人到场里来解决设备质量问题,反而提出无理要求,让李中林立即结清尾款。李中林讲,按照当时购买合同的双方约定,小松西夏公司已经违约在先,有权暂时中止付款,只要把设备质量问题解决了就付清尾款。此时,公司与中交二公局三公司成武CW15标项目经理部签订了材料(石料)采购合同,需要按时供货,生产任务和时间都耽误不起,既然买了小松西夏公司的生产设备,现在另行贷款买新设备也不现实。于是他打电话联系到小松西夏公司,请求他们派个人过来,看能否住在场里,一旦设备出现故障,维修也方便,但小松西夏公司一拖再拖,就是没有结果。; s- @. N6 m% F: N
2011年7月26日,李中林收到小松西夏公司的委托律师(苏清盛)函(发函时间是2011年7月25日),针对此函中存在的疑点他和所在公司及时作了回复,并希望小松西夏公司接到回复函后七日内安排人员与李中林共同协商解决双方的问题。 0 w4 M) i7 d6 U 对方称可以商量,正在双方协商过程中,确发生了一场不该发生的事。
执法程序存在违法 被强制执行形同黑社会
据了解,2012年3月13日早上07:00时左右,工人刚上班,二十几位不明来历的人员来到陇南板桥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自称是法院工作人员。当时,在场的公司所有人员并不知道他们的来意,他们也未出示任何身份证明和执法证明,强行将两台正在作业的挖掘机司机从驾驶室弄出来,说谁不下来,就收拾谁,并没收了在场工人和司机的手机,不让报警和老板联系。 # P, J5 f f6 n& W0 o' e
既然是法院执法,当事人李中林难道不知道?李中林说,他从来就没有收到过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庭送给公司和他本人任何关于本案件的法律文书、甚至连口头说明都没有。! d# `. p1 a4 x& S
让人感到不可理解的是,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时间为2012年4月6日,而七里河区法院的王文平庭长在2012年3月13日就急不可耐地到陇南板桥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强制执行”。试问王庭长是裁定法律文书出来后执行,还是先带上一帮社会闲杂人员如同黑社会般执行后,过段时间再出民事裁定法律文书?+ y' F( v. w' t
据李中林讲,事发前,他一直都在武都,住址法院也是知道的,但法院工作人员到武都后是完全有条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却没有送达,而是事情弄大之后才补发法律文书,难道是先斩后奏?违规执法?这里面王庭长与小松西夏公司到底是个什么关系?而七里河区人民法庭王庭长一行人,不分青红皂白就命令采石场正在施工作业的挖掘机停工,将采石场负责人戴上手铐扣留在车里,然后,继续将采石场的一台挖掘机强行开上拖车拉走,至今不知去向,这种执法同黑社会性质有这么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