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 J; R" ]) ?: K! W; G6 f 图/陇南板桥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办公场地如今门可罗雀 % L+ j( J. k; Y. E因质量问题不履约 双方协商待结果
本网联系到当事人后,走访了当年企业管理人员和几名知情工人、部分村民。( |' J/ w4 S# U4 f( S4 j7 \$ S7 G
当事人李中林系武都区马街镇上板桥村人,陇南板桥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据李中林介绍,2008年4月,他从甘肃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松西夏公司)购买了价值234万(贰佰叁拾肆万)元的挖掘机等设备,之后公司陆续又给小松西夏公司支付了(198万多元)壹佰玖拾捌万元的设备款。2012年9月21日,小松西夏公司应陇南板桥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邀请派人对账,小松西夏公司律师、财务人员陈霞和李燕飞应邀进行了对账,经双方认真详细的逐笔核对,自2008年4月29日至2011年4月6日止,李中林共实交首付及按揭货款合计188.5万元。双方对付款核对数额相符,另外购买破碎机10万元的定金还没有计算在内。/ q2 R( _# ?. p+ O
陇南板桥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购买的设备投入使用过程中,发现设备出现许多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公司石料场生产作业。在此之间,李忠林多次要求小松西夏公司解决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待其所供设备符合质量要求后支付剩余尾款。
0 C9 D. y, u1 E( Y 图/陇南板桥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小松西夏公司双方认定的对账单
起初,小松西夏公司还派人到石料场来过几次维修,但后来小松西夏公司不但不派人到场里来解决设备质量问题,反而提出无理要求,让李中林立即结清尾款。李中林讲,按照当时购买合同的双方约定,小松西夏公司已经违约在先,有权暂时中止付款,只要把设备质量问题解决了就付清尾款。此时,公司与中交二公局三公司成武CW15标项目经理部签订了材料(石料)采购合同,需要按时供货,生产任务和时间都耽误不起,既然买了小松西夏公司的生产设备,现在另行贷款买新设备也不现实。于是他打电话联系到小松西夏公司,请求他们派个人过来,看能否住在场里,一旦设备出现故障,维修也方便,但小松西夏公司一拖再拖,就是没有结果。* V( t; H: ^& u' x3 k* g: D
2011年7月26日,李中林收到小松西夏公司的委托律师(苏清盛)函(发函时间是2011年7月25日),针对此函中存在的疑点他和所在公司及时作了回复,并希望小松西夏公司接到回复函后七日内安排人员与李中林共同协商解决双方的问题。 , C. d4 K I/ I v 对方称可以商量,正在双方协商过程中,确发生了一场不该发生的事。
据采石场现场管理负责人王恩明介绍,他当时正在电工房(变电房)里上班,听到外面有挖掘机和其他车辆的声音,出门一看,只见几辆小车和挖掘机从山上施工处向下面开来,他感到不对劲,上班时间挖掘机是不可能随意离开工地的,他急忙跑到路上准备将前面的车拦下。可是,车直接向他开来,为了安全和保护自己,他只好在车前面顺着路一边往后退,一边大声问,“你们咋把我们的挖掘机开走,有什么事等我们老板来在说。”就这样一直退到几十米远的采石场选料坪。随后几辆车上下来一伙人,一下扑向王恩明将其制服并戴上手铐强行推进车里,向山下开去。工人们因离山下远,手机又被这伙“执法人员”收了,无法报警和老板联系,眼睁睁看着“执法人员”一路人马浩浩荡荡开着六、七辆小车,将采石场的两台挖掘机强行弄走。1 d/ F7 m. B& I6 z# g8 f8 r
图/价值百多万的破碎分离机器如今锈迹斑斑
既然是法院执法,当事人李中林难道不知道?李中林说,他从来就没有收到过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庭送给公司和他本人任何关于本案件的法律文书、甚至连口头说明都没有。 M2 T6 ~. H1 I: v H, G
让人感到不可理解的是,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时间为2012年4月6日,而七里河区法院的王文平庭长在2012年3月13日就急不可耐地到陇南板桥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强制执行”。试问王庭长是裁定法律文书出来后执行,还是先带上一帮社会闲杂人员如同黑社会般执行后,过段时间再出民事裁定法律文书?# s# _. Q& D& R4 l
据李中林讲,事发前,他一直都在武都,住址法院也是知道的,但法院工作人员到武都后是完全有条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却没有送达,而是事情弄大之后才补发法律文书,难道是先斩后奏?违规执法?这里面王庭长与小松西夏公司到底是个什么关系?而七里河区人民法庭王庭长一行人,不分青红皂白就命令采石场正在施工作业的挖掘机停工,将采石场负责人戴上手铐扣留在车里,然后,继续将采石场的一台挖掘机强行开上拖车拉走,至今不知去向,这种执法同黑社会性质有这么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