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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网友见面以为是真爱,聋哑女子一天内被性侵五次,男子被判五年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1-11-16 10:32
标题: 网友见面以为是真爱,聋哑女子一天内被性侵五次,男子被判五年
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2日,27岁的男子姚某冬通过“陌陌”附近的人认识了28岁的怀孕聋哑女子陈某某后,相聊甚欢,相互之间加了微信。
2020年3月25日10点多,姚某冬问陈某某要了其家庭住址,说带陈某某出去玩。姚某冬按照陈某某通过微信发的定位,骑摩托到邻水县陈某某家附近去接陈某某。两人见面后,姚某冬一把抢过陈某某的手机,说让陈某某假装是他的女朋友见家人。12点多,姚某冬将陈某某带到位于大竹县的家楼下,陈某某拒不上楼,姚某冬打了陈某某耳光,强行将陈某某带至5楼1号房间内,通过扇耳光、拳头打、用手机打字给陈某某看进行威胁的方式,强迫陈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姚某冬在其家中客厅的沙发上强行脱陈某某的衣裤时遭到陈某某的反抗,其便一耳光将陈某某打晕,后通过掐人中的方式叫醒陈某某,继续和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并射精到陈某某的阴道内。休息了一会儿后,姚某冬又将陈某某抱至次卧里面,强行按住陈某某的头将其生殖器插进陈某某的口中进行抽插并射精。之后姚某冬采用殴打、文字威胁的方式,先后在次卧的床上、客厅的沙发上以及客厅沙发和厕所之间的过道处强行与陈某某发生了四次性行为。
2020年3月26日凌晨三点多,姚某冬怕陈某某出事,也担心陈某某的家人报警,便骑踏板摩托车将陈某某送至大竹县神合乡老家。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之后认为,姚某冬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胁迫等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姚某冬强奸怀孕且系聋哑人的妇女陈某某多次,应酌情从重处罚。经查明,姚某冬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故,判决姚某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三、雪儿说法
法律规定:《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本案,姚某冬强奸陈某某的情形不符合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所以,对其量刑范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考虑到姚某冬强奸怀孕的聋哑妇女,性质更加恶劣,应高于三年最低刑罚量刑。此外,他五年以内已经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期届满释放出来后,本应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但五年以内又犯新罪,说明此人主观恶性大难以教化,故法院判决姚某冬五年有期徒刑,合法合理。
从情理角度讲,作为社会一般人,对于姚某冬的行为感到义愤填膺。聋哑女子是完完全全的弱势群体,她们在受到侵害时,无法为自己呼救,而且身怀有孕,本应得到好生照料,没想到见一次网友竟给自己带来一辈子的噩梦。网友见面需谨慎,知根知底之后再衡量是否要奔现,这是对自己最起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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